香港卖空制度中融券的环节采取与美国类似的市场化的分散授信模式,即不安排专门机构对融券规模进行控制,由市场中分散的证券金融机构通过借贷、互换等方式完成。香港对卖空的监管在全球成熟市场中较为严格。
港股卖空限制主要包括:港股卖空规则:限制卖空范围、提价规则和禁止“裸卖空。
一,限制可卖空证券范围:并非所有港股都可以卖空。港交所根据主要股指期货期权的成分股以及考虑流动性、市值等要求规定了 939 支可卖空的证券标的,包括 718 支股票和 221 支 ETF 和上市基金,并每季度对标的进行调整,名单可在港交所网站查询。具体而言,除了港交所上市的股指期货期权成分股、部分 ETF 基金和做市证券之外,还选取符合以下市值和流动性条件之一的股票:1,市值不少于 30 亿港元且过去 12 个月换手率不低于 60%的股票;2,新上市不超过 60 个交易日,但公众持股市值在上市第二日开始的 20个连续交易日不少于 200 亿港元、总成交量不低于 5 亿港元的股票。
实际上,虽然港交所允许的卖空标的数量上只占到全部港股的 1/3左右,但这些标的已覆盖到恒生指数、恒生国企指数的全部成分股,市值、成交额已经覆盖到了全的市场的 90%以上,对于中资股的市值和成交额覆盖率达到了 94%和和 95%。
二,卖空提价规则( (uptick rule) ):只能以不低于当时最佳卖盘价的价格进行卖空,防止股价下跌时卖空对价格的打压。香港市场在 1998 年 9 月亚洲金融危机时期恢复了卖空提价规则,目前可卖空证券中,除 ETF 可豁免外,其余证券仍须执行卖空提价规则。
三,严禁未借入证券”的“裸卖空”:因“裸卖空”可能短时间虚增证券数量,对市场稳定性造成较大干扰,香港1998年起严禁“裸卖空”,最重可被定性为刑事犯罪,而 2008 年美日等发达市场才开始对此严格限制。金融危机后,香港证监会继续完善卖空监管,2012 年 6 月设立了淡仓申报制度,对机构持有超过公司股本 0.02%或 3000 万港币的卖空仓位要求申报并集中披露。尽管投资者可以在证券 T+2 交付日之前在市场上买入证券用于交付,但这种无担保的“裸卖空”可能会在市场上产生大量虚拟的证券供应,使得价格信号失真。因此,港股市场严格要求投资者在卖空前与券商等融机构签订有效的股票借贷或互换协议,“裸卖空”最严重会被定为刑事犯罪,最高罚款 10 万港元及 2 年监禁。投资者必须在进行卖空前通过与券商等拥有融券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证券借贷协议、拥有证券期权或认购权证等方式拥有对证券的权利,确认已有足够证券供借用,并根据协议提供抵押品。在进行卖空交易时,投资者必须向经纪商指明该卖盘是卖空盘,保证已借到证券,并在当日提供相关借贷协议等证明。
香港空投资者已经可以卖空A 股,但内地投资者暂不可卖空港股。2015年 3 月起港交所开始允许香港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沽空 A 股,但目前 A 股投资者仍不可通过港股通卖空港股。2014 年 9 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或为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卖空港股预留了空间。随着互联互通机制逐渐成熟,港股通融资融券制度有望未来推出。
如何识别和规避做空相关风险?
留意“流动性陷阱”和高估值个股
流动性是做空交易对股价影响程度的重要因素。恒生大型股指数成分股做空交易占比约14%,而恒生小型股指数的卖空比例仅有8%,做空激增往往对小盘股冲击更大。对于流动性好的大市值港股做空交易比例经常达到20~30%(见图表17~20),做空是正常交易的一部分,对股价冲击有限。
小市值港股“流动性陷阱”值得留意,做空或导致剧烈股价波动。港股市场流动性分布极不均匀,恒生指数的50 支成分股仅占全部港股数量的2%,但市值和成交额却占到了港股市场的54%和47%。港股市场1/4 的公司日均成交额不足50 万港币,近60%的公司日均成交额小于300 万港币,超过5000 万港币的流动性较好的上市公司仅有不到200支(10%)。绝大部分小市值港股流动性较差,一旦被做空股价波动性可能更大;深港通下421 支港股通标的已对市值进行50 亿港币的限制(AH 两地上市公司除外),因此绝大多数流动性较好,60%标的日均成交额大于3000 万。
高估值的个股容易成为做空目标,被做空往往股价波动较大。股票被高估的特征通常包括过高的估值倍数、大股东频繁减持、上市公司高位融资、股权质押规模大等,这些股票容易成为做空的对象,股价受到做空冲击也通常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