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标题下涉及的内容包括债券的安全性,影响付息的条件以及到期日。双联合同中规定的转换权或类似特权,本身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它们并不构成固定价值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
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在公共事业类债券中,只有那些有抵押的债券才能被购买。然而,(无担保的)铁路公司债券也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前提是其收益和红利记录满足比抵押债券更严格的要求。该州法律也允许以与信用债券相同的条件购买收人债券(即那些付息义务取决于收人的债券)。
过时和无道理的限制——我们的看法是上述限制既早已过时,又无理可言。考虑到我们在第6章中曾特别强调反对特别看重特定的担保品.那么就不难理解我们为什么不赞成将任何一类无担保责券理所当然地排除在投资考虑范围之外,或制订任何有利于抵押债券而不利于信用债券的明确标准和要求。
毋庸赘言,如果其它所有方面都势均力敌,当然应该首先考虑购买第抵押债券,而第二抵押债券也当然要比非抵押债券具有优势。于是,理智的投资者在考虑购买信用债券时,其要求总是比购买第.抵押债券时更苛刻一些(特别是在收益覆盖率方面)。但是,对于后者的青睐程度取决于个人的判断和倾向,并没有量化的标准。
收入债券比信用债券地位更低——纽约加州法律将所有无担保公共事业债券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未免过于严苛。同样没有道理的是,它以与铁路信用债券相同的标准接受铁路收人债券。不同的收入债券,其具体条款内容差别甚大,区别在于对于有些债券来说,只要有收入就必须付息,面对于另一些债券来说,董事会拥有或多或少的自主决定权。一般情况下,与普通的固定价值债务工具相比,收入债券更接近于优先股。所以,我们将在本书有关优先股的章节讨论它们,我们将在那里指出,在考虑选择它作为纯粹投资时,要特别地谨慎和采取更严格的要求。
不应因为到期曰较早而放松安全标准——投资者们往往倾向于比较重视某一债券的到期日,因为到期日决定了证券的期限。一个较短的期限意味着投资人可以在购买之后较快地收回本金,从安全性的角度来看,被认为是一种优势。所以,投资者在购买短期债券(比如三年之内)时愿意在一些标准上有所妥协。
我们认为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理由不足。较近的到期日除了代表投资者较早取回本金的权利之外,同时也使发债公司面临再次筹资的问题。债券持有人无法仅仅仅依赖到期日这一因素来确保本金的偿还。发债公司必须或者拥有足够的现金(这种情况少而又少),或者拥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从而可以:再次筹资。频繁发行短期债券的公司是因为他们当时的信用太差,无法以合理的利率发行长期债券。这种做法往往会给公司带来麻烦,既而在到期时使投资者面临窘境。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不要对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在选择短期债券时放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