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拥有与股票相应的股权。在公司清盘时,投资者可以分割清算资产,虽然普通股股东的受偿顺序在债券持有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一个兴盛的企业,它的股权收益来自收益的合理使用和所带动的股价上涨。
股权
在证券交易所卖出股票的权利。这个特权保障了投资者在认为必要时将股票套现的权利。流动性使股票区别于不动产和应收账款等其他类型的投资,它们变现需要更长的时间。
普通股股东在公司分红时有申领的权利。不是所有公司都会派发股息,有的公司只是偶尔为之。未分配的利润常常以利润再投资的方式又回到企业中,促使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记录的权利。这是通过公司的文件公开实现的,包括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和其他报告。大多数的报表和报告都可以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网络获得。
股东对公司及其领导层的不良行为有起诉的权利。通常是以股东集体诉讼的形式。在知道了世界通讯公司夸大了2002年的收益,并向投资者和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情况之后,股东们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应对世界通讯公司。目前,这个权利因为侵权责任相关的改革而受到一些影响,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利得以保证,而个人投资者的诉讼权有了一些限制。有人鼓吹要对集体诉讼的权利加以限制,可这难道不是为缺乏诚信的管理层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吗?不幸的是,严格的法律虽然不断出台却未能阻止欺诈的发生。
20世纪80年代之后,政府放松管制的趋势使大萧条之后已经成型的一些保护性措施消失得无影无踪。《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成功地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划定了严格界限,但最终被废除,这是多么令人震惊!商业机构要求废除的理由是,放松管制将会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商界反对该法案是因为害怕成本增加,害怕各种不确定性。结果,金融危机不仅使商业陷入困境,也使整个社会难以幸免。因此,公正和严厉的法律可以给予股东一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