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外汇实行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政策,发现部分个人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从而扰乱了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为加强管理,外管局将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图1分拆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有哪些特征:
①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②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③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④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⑤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⑥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外汇局0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个人真实、合理的购、结汇需求仍按照现行政策的便利化要求予以满足,但对具有分拆特征的个人购、结汇行为,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予办理、进行真实性审核或按要求上报外汇局等三类方式处理;明确要求个人大额外币现钞结汇应审核外币现钞来源证明;明确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除贸易以外的其他项目购汇,应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或银行卡内的资金;明确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罚依据,并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纳入《通知》管辖范围。
新规要求,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对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企业(发行方)对可转换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1.在可转换工具到期转换时,应终止确认其负债部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部分仍旧保留为权益(它可能从权益的一个项目结转至另一个项目)。可转换工具到期转换时不产生损失或收益。2.企业通过在到期日前赎回或回购而终止一项仍旧具有转换权的可转换工具时,应在交易日将赎回或回购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分配价款和交易费用的方法应与该工具发行时采用的分配方法一致。价款分配后,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分别根据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所适用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分配至权益部分的款项计入权益,与债务部分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3.企业可能修订可转换工具的条款以促使持有方提前转换。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转换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转换则支付额外的补偿。在条款修订日,持有方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补偿的公允价值与根据原有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补偿的公允价值之差,、应在利润表中确认为一项损失。4.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如果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中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金融自由化的扩展、石油危机和债务危机的爆发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风险急剧增加。为了规避、转移和分散风险,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作为金融创新的核心,衍生金融工具应运而生,它不断突破管理制度的禁锢,如雨后春笋般地大量涌现出来,引领着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最新潮流。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即将面临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发展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已是大势所趋。一、中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现状从国际经验来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发展都是以一个健全的基础金融工具市场(如货币、股票、债券市场等)为依托,因而在时间顺序上,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远远落后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在中国的产生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的出现和不断发展,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在中国的产生创造了一定的环境和条件。1992年6月,上海外汇调剂中心率先创办了上海外汇期货市场,开办人民币汇率期货交易,同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第一张国债期货合约,1993年3月,海南出现非正式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1994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股权证交易掀起热潮,此后,越来越多的衍生金融工具开始冲击成长中的中国金融市场。下面介绍一些中国主要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情况。
(一)外汇期货1992年6月1日,中国开始试办外汇期货交易,上海外汇调剂中心成为中国第一个外汇期货交易市场。由于当时的汇率实际上是双轨汇率,外汇期货价格形成难以直接反映汇率变动的预期,再加上外汇现货交易有许多严格的附加条件,使市场交易显得非常清淡。相比之下,全国各地涌现出的大量外汇期货经纪公司,它们的交易量则显得很大。为了使外汇期货正规化,199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规定,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仅限于广州、深圳的金融机构,其他各地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必须停止办理,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以企业进出口贸易支付和外汇保值为目的,不得引导企业和个人进行外汇投机交易。企业和个人的外汇交易必须是现汇交易,严禁以人民币资金的抵押办理外汇交易,严禁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实际上,由于严格的管制办法,中国外汇期货试点处于停顿状态。
(二)股票指数期货中国的股票期货开始于1993年3月10日,是由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推出的深圳证券(简称深证)指数期货交易。期货合约的标的物为深证综合指数和深证A股指数,每种标的物均有3、6、9、12月份交割的合约,共计8个品种,一个点位盈亏额为500元人民币。当时,经过几个月的运作,海南证券交易中心发现,A股指数期货交易无人问津,综合指数期货交易虽呈上升趋势,但月成交量最高仅为千余次。由于投资者对这一投资方式认识不足,再加上中国股市发展的不稳定性,管理与运作不规范,容易引发投机行为,到1993年9月底,为维护股市的健康发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被中止。
(三)国债期货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在1992年12月28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推出。期货合约共有12个品种,仅对机构投资人开设。由于国债票面利率固定,现货价格受市场利率影响也不大,国债期货交易推出后近一年时间内交易清淡,影响微弱。1993年7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决定对一些国债品种保值进行贴补,国债的收益率开始出现不确定性,市场炒作空间扩大,交易规模迅速扩大。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各地金融中心相继开办了十多个国债期货交易市场,国债期货交易量成倍放大,1994年国债期货成交19053.83亿元,是现货市场445亿元成交量的40多倍。随着国债期货交易的蓬勃发展,违规事件也相继发生,其中,1995年2月23日爆发的“327事件”轰动全国,令万国证券亏损十多亿元,走向倒闭。由于违规事件不断出现。1995年5月17日,证监会决定全国范围内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至此,两年的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暂告一段落。
(四)认股权证权证交易在中国的产生是在其特有的经济环境下由配股权交易演变而来的,带有期权交易性质,其有A1权证和A2权证之分,其中A1权证代表购买公众股配股部分的权证,A2权证代表购买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的购股权证。1994年9月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许多公司陆续推出配股方案,大多数方案中,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表示愿意放弃配股权并转让给个人,于是深圳有关方面准备安排转配部分同时上市。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特批深圳交易所的6只权证,转配部分继续交易。1994年12月,这6只权证分离为A1权证和A2权证,其中A1权证交易在规定时间内退出,但A2权证交易则延期至1996年6月。因此所谓真正意义上的权证市场也只包含了这6只A2权证的交易。但自1996年6月以后,A2权证市场也不复存在了。
(五)可转换债券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企业逐渐开始尝试运用可转换债券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