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停板制度由来已久,国际证券市场上,对于价格进行涨跌限制一般以两种形式进行,一种是委托限价,即一笔委托不能高于或低于前一笔成交价的一定幅度,否则,其委托无效,其作用是防止股价过快上升和过快下跌,另一种是涨跌停板制度,即一种股价或是整个股市指数涨或跌至一定幅度,就暂停-种股票或整个股市的交易。
世界上比较成熟的涨跌停板制度是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美国从1988年10月开始,对股票价格涨跌实行限制。其具体规则如下:(1)道琼斯指数在一个交易日内比前交易日的收市指数涨跌达到或超过50点,对股票成交进行限制:即股价下跌达到或超过50点时,买入委托价不得高于上一笔成交价,同时,对S&P指数成分股的指数套利报单也实施相应的限制。如果实施价格限制后当日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减少到25点以内,上述限制即行取消,否则将一直执行到当日收市时为止。(2)当道琼斯指数在一个交易日内比前交易日下跌250点时,纽约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交易暂停30分钟,若下跌幅度达到400点时,全部上市股票的交易暂停一小时。(3)当S&P500指数期货交易下跌12点时(相当于道琼斯指数下跌100点),所有电脑程序自动报出的市价委托单推迟5分钟后再进入撮合系统对撮合的方式和条件也有相应的限制。此外,纽约交易所的规则规定,当某只股票买卖委托出现不平衡(或皇“单边市”)时,负责股市撮合的专家经纪商可请示交易所暂停这只股票的交易,并向市场公布具:体情况,直到买卖委托达到平衡并能够产生正常成交价格为止。
日本东京交易所根据不同的股价水平限制股价波动幅度,一方面,规定相邻两笔交易之间的价格涨跌的最大的变动幅度,另一方面,规定每日股价的涨跌的最大变动范围,如果成交价超出限价范围,买卖委托不能成交,等待下一笔委托进入后,在限价范围内成交。如果一直不能在限价范围内成交,则停止交易直至闭市。
从1996年12月16日起,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同时实施10%的涨跌停板制度。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承1995年实施T+1交割度以后,在交易制度上的又一大变革。其根本目的在于抑制过度投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对减少市场的暴涨暴跌起到积极的作用。实际上,涨跌停板制度并非新鲜事物,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股市曾实行过涨跌停板,由于当时沪市仅8个股票,严重的供求关系失衡使管理层不得不采取涨跌停板制度。首先采取每天的幅度为5%,以后又曾实行过3%、1%,但无济于事,最后只得放开股价,放开当天,股价出现暴涨。1992年2月8日上海延中、飞乐股份取消涨跌幅限制和可流通股数控制,实行自由竞价,结果当日这两股较上一交易日分别上涨70.27%和46.56%。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有其现实的意义。
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决定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在两市上市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的证券以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同时,决定将对A股和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需要公开交易信息的证券包括,在一个交易日内收市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幅和跌幅超过7%的前五个证券,如果涨幅(或跌幅)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金额的大小选取需要公开的交易信息包括:第一条所涉及的证券交易金额最大的若干家证券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交易金额。
在沪深两市所出现的涨跌停板的规定与国外的涨跌停板制度具有以下几种方面的特征:其一,涨跌的限制为10%。这种规定不仅限于A股,而且将其范围扩大至B股、基金等领域。其二,新股不实行涨跌停板的制度。由于新股的定位往往有一个需要合理的过程,若当天实行涨跌停板则不利于其合理的市场定位,这是新股上市方面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在深市对新股的开盘价还作出了涨停板的规定,即新股的开盘价只能在发行价上加;15元,这种规定在沪市中尚未实行。其三,实行了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行涨跌停板的同时,还实行了信息披露制度,它将涨跌幅超过7%的成交量最大的席位予以披露。
涨跌停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易形成跌时助跌;跌、涨势助涨的特性。实行涨跌停板以后,客观上对股价涨跌幅度进行了限制。在1996年曾出现深市中东北电一日上下震幅竟达100%,在未实行涨跌停板以前,跌幅最大也达到50%左右。1996年8月26日,沪市“中川国际”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因其受到国际风险而导致每股巨额亏损0.74元,该股在当日复盘以后,从12元最低跌到6元,幅度高达50%。这类情况在实行涨跌停板以后可能不会再出现了,但该制度本身却有助长或助跌的特性,从表面上看,该制度限制了过分的上涨或下跌,但股市是资金的能量动作过程的一种体现,当股价被限制以后,由于投资者不能买入或卖出,这势必易助长投资者一种买进或者抛出欲。越是买不进的股票越易使其想法买进,而越是抛不出的股票,就会使持股越想不计成本抛售。因此,涨跌停板制度易形成单边的上扬或者下跌势态。这一特性在该制度实施后的第一交易周表现得充分无疑。12月16日至12月20日,沪深股市受《人民日报》的影响出现了裂口式的下跌以释放风险的走势,深市下跌近25%,沪市下跌20%,除周三有一次打破跌停板以外,其余时间均跌停板造成无法动弹的局面。深市个别股甚至出现50%的跌幅,即实行跌停板以后,每日均有10%的跌幅。在未实行跌停板制度之前,即使有重大的利空消息也不会出现如此大的跌幅。这一情况在期市里也鲜出现。如果不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两市不可能出现如此大的跌幅。特别在特大利空面前,即使有较大跌幅的出现,但会在盘中有一次反抽的机会,而不至于形成单边的下跌势态。
其二,涨跌停板制度易被机构大户利用。作为一个新的制度尽管其有利之处大于不利之处,但作一项交易制度总会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从不利方面而言,该制度是实施控盘的极好方法,机构大户可以利用手中的雄厚的资金进行对某个股票进行控制,由于实行涨停或者跌停,使广大中小散户在涨停时买不进股票,在跌停时卖不出股票。涨跌停板对机构大户是施展才华的好机会,机构在做庄时,往往会用少量的资金就易达到控盘的目的。在实施涨跌停板后的几日内,我们发现此类情况出现过多次,在1996年12月20日左右,沪市大盘连续下挫,几乎无反弹机会,但沪市的泰山旅游却异军突起,首先在大盘下挫时进入涨停板,当时的成交量仅144万股,而第三天再次进入涨停板时,成交量只有94万般,这样,主力仅用少量的资金就将该股从10元做到13元。而且,涨停的个股易被市场跟风,持筹者一般不愿在涨停时抛掉,易使主力很容易将某股做上去。而这种制度对机构大户的报盘也十分有利,由于跑道畅通,使其要报单时,往往比中小散户方便得多,同样以利空消息而言,机构大户们可以在上午以最早的速度将集合竞价报人,而中小散户却要在证券公司排队,这样,使其欲抛无门欲购无路,该制度对中小散户还是存在不利之处。
其三,小盘股的作用越加明显,很容易成为主力控盘的对象。在新的交易制度实行以后,还有一条新的规定,即证交所每日对上涨前五名和下跌前五名的券商进行监督,在成交量相同的情况下,以成交量大作为公布的依据。这样,许多小盘股无法被公开曝光。而且,小盘股便于主力的吸盘和操作,每当遇到该股有利好消息时,就可以连续被拉高。这样更容易违背股票的价值。沪市在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的当天,大盘几乎以直线形式行走,98%以上的股票出现了跌停,而当日却有一些小盘股逆势而行,仅有600万股的“胶带股份”甚至在开盘时出现了红盘,紧接着一些小盘股如联合化纤、钢管股份、海鸟电子等出现了,上涨。在以后的几日内常出现小盘股成为市场主力吸筹的对象。据我们对深市12月25日出现的13家涨停板股票的分析,在这些进人涨停板的股票中,资金量用得最少的是--些小盘股,像琼民源被打人涨停板主力用了2.1亿元,而同样进入账停板的广西虎威却用了1706万元,两者相差近12倍。而且,小盘股易被炒上去,沽盘压力不十分明显。连续进入涨停板的概率远大于大盘股。
其四,涨跌停板制度会形成热点转化的速度会加快,板块的连动性会越强。由于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的幅度为10%,这客观上抑制了过分投机,但股市投机性的存在会使部分游资在某股进人涨停以后,会寻找与该股类似的涨停机会,这样,可使个股的行情会在当日出现延续,使之反映在相同的板块以及相应的热点方面。
其五,沪深两市的彼消此长可能演化成为互相连动。1996年沪弱深强的现象十分突出,这一局面延续了将近十个月。而当两市统一实行了涨跌停板制度后,处于统一起跑线,当某市大量出现涨停现象以后,另一市会受到影响,这里同样有一种资金的宣泄现象。从该制度实施了近二个星期中,可以发现这方面的事例。1996年12月18日,首先由沪市发生反弹,沪市在上午出现了4家涨停板个股,深市在下午也很快出现了几家涨停板股票。在以后几日的下挫时,两市同样表现出联动性十分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