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們又再度收到被投資公司的特別股利,這次是華盛頓郵報以及通用食品,(通用的這筆交易很明顯地是發生在PhilipMorris提出併購要求之前),這種特別股利的發生係由於公司在買回我們手中的股份的同時也從其他股東那裏買回等比例的股份,合約中並明訂我們在該公司所佔的股權比例在買賣交易的前後維持不變,這類交易被IRS認定為類似股利的發放,因為身為一位股東即使在收到現金之後,在該公司的股權比例仍維持不變。這對我們來說較為有利,因為美國稅法規定法人納稅義務人(不像個人),對於股利的所得稅遠低於長期投資的資本利得稅(而其中的差異將會再擴大,若國會通過的法案正式成為法律:相關條款規定企業實現的資本利得所適用稅率與一般所得相同),然而會計原則對於這類交易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處理卻無統一看法,為與去年作法一致,在財務上我們仍將之視為資本利得。
巴菲特
雖然我們不刻意促成這類交易案,但當管理當局自動提出這種想法時,我們通常站在支持的立場,雖然每次我們都覺得選擇不賣的股東(當然大家都有權利以我們收到的價格出售)將因公司以低於內含價值的價格買回而受惠,但稅負上的優惠以及我們寄望與管理階層維持合作的態度以增進所有股東權益,使得我們不得不接受賣回股份,但只有在我們的持股比例未減損的大原則之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