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的經理人很理智地運用上述標準對待旗下子公司,但到了自己所掌管的母公司可就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了,他們很少會站在股東的立場為大家想,這種類似精神分裂症的經理人,一面要求每年只能產生5%報酬率的子公司甲將資金分配回母公司,然後轉投資到每年可產生15%報酬率的子公司乙,這時他從不會忘記以前在商學院所學到的校訓,但若母公司本身預期的報酬率只有5%(市場上的平均報酬率是10%),他頂多只會依循公司從前或同業平均的現金股利發放率來做而已,當他要求旗下子公司提出報告對其保留盈餘的比例作出解釋的同時,他卻從來不會想到要對他公司背後的股東提出任何說明。
股东
在判斷是否應將盈餘保留在公司,股東不應該只是單純比較增加的資本所能增加的邊際盈餘,因為這種關係會被核心事業的現況所扭曲,在高通膨的時代,某些具特殊競爭力的核心事業能夠運用少量的資金創造極高的報酬率(如同去年我們曾提過的商譽),除非是經歷銷售量的鉅幅成長,否則一家好的企業定義上應該是指那些可以產生大量現金的公司,相對的如果一家公司將本來的資金投入低報酬的事業,那麼即使它將增加的資本投入較高報酬的新事業,表面上看起來是不錯,但實際上卻不怎麼樣,就好比在高爾夫球配對賽中,雖然大部份的業餘選手成績一蹋糊塗,但團體比賽只取最好的成績卻由於部份職業選手的精湛球技而顯得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