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本身對投資盈餘如何認列的定義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不儘相同,尤其在通貨膨脹高漲之時更是如此,(但話說回來批評要比修改這套原則簡單多了,有些問題早已是根深蒂固了),我們有些100%持股的轉投資公司帳面上所賺的錢,實質上並不足那個數,即使我們可以完全地控制它,(理論上我們具控制權,但實際上我們卻必須被迫把所賺的每一分錢,繼續投注在更新資產設備上,以維持原有生產力),相反的我們也有一些僅持有少數股份而其所賺的盈餘遠超過帳面列示之數。因此對波克夏而言對盈餘的認定並非取決於持股比例是100%、50%、20%、5%或是1%,盈餘的真正價值在於其將來再投資所能產生的效益,這與由我們或專業經理人決定並不相關,也與我們認列或不認列利益不相關。
股东
假設公司擁有一片山林,即使財務報表無法反映這些樹木的成長,也無法掩蓋我們擁有一片成長中的山林這項事實。我必須提醒諸位,我們的論點是突破傳統的,我們寧願將所賺的盈餘繼續交由不受我們控制的人好好發揮,也不希望轉由我們自己來浪擲(講到這理,忍不住休息一下順便來段廣告,若被投資公司將其所賺的盈餘用於買回自家的股票,我們通常會報以熱烈的掌聲,理由很簡單:若一家好公司其股票價格遠低於其內含價值(IntrinsicValue),還有什麼投資會比前者來的更穩當、更有賺頭、更能促進原有股東權益的呢?企業購併的競爭性通常使得購併整家公司的實際價格高於取得企業的實際價值,而股票市場的拍賣性質,往往可以讓我們以相對低廉的價格取得一家公司的部份股權。(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