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获得合伙人的资格。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要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当将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告知新合伙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失去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人退伙的原因包括两个: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自愿退出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经营期限,合伙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是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第一,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事由发生。第二,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为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两种:当然退伙和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然退伙:第一,合伙人死亡。第二,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三,合伙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第四,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被除名:第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第二,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第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第四,合伙企业规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合伙人退伙会造成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这种变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关于财产继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的,对该合伙人(死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对于退伙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第一,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应该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第二,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承担亏损。第三,合伙人退伙后,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然要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