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全体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经营终止。合伙企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解散:
第一,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第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第三,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
第四,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只剩下一人)。
第五,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要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应该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清算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通告债权人。
第二,确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推选,也可由法院指定。
第三,财产清偿按照以下的顺序:所欠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利润)。
第四,合伙企业清算时,如果资不抵债,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以个人资产清偿;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然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则应当结束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