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1)业务和经营对传统业务的依赖较大
目前阶段,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来源仍然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证券自营等传统业务为主。同时,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较为单一,同质化竞争问题还比较突出。近年来,国内证券公司正在通过开展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私募投资基金等创新业务,实现利润来源的多元化和经营模式的差异化,逐步优化传统业务占主导地位的经营及盈利模式。但总体而言,收入结构的优化仍需要一个过程来实现,证券公司业务和经营对传统业务的依赖性仍然较大。
(2)整体规模较小,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
在境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投资银行的业务领域横跨货币、外汇、商品、股票、债券等多个市场,可以实现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综合化和全球化,为开展金融创新、增加利润来源、分散经营风险提供了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境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一般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经过长时间的竞争形成了一批资本实力雄厚、盈利能力较强的国际投资银行。相比之下,我国证券公司发展时间较短,整体规模明显偏小,且业务普遍局限在中国大陆境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
(3)混业经营及对外开放加剧行业竞争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凭借资本、渠道、客户资源等优势,加快向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理财服务等证券业务领域渗透,并力图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进入证券领域。若未来混业经营的限制政策有所变化,证券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随着我国逐步提高证券业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扩大其业务范围,资本实力雄厚、管理水平先进、业务能力强大的国际投资银行对国内市场的参与度将越来越高,带给国内证券公司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明显。
(4)创新发展受到市场环境、创新能力制约
目前,我国证券业正在加快创新转型,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证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我国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市场体系、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等市场环境制约以及分业经营政策的限制;同时,证券公司的创新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创新能力不足、创新人才不够,还不能满足自身的创新发展需要以及实体经济的证券金融服务需要和个性化的投融资需求。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
内容简介
《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对2003年审议通过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地位、基金财产,基金的募集等若干问题,结合法律条文与当前操作现状进行简要介绍与讲解。
作者简介
王连洲,山东财经学院金融专业毕业。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后调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先后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室巡视员等职,其间历任《证券法》起草工作组组长、《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合长。现任北京大学国际投资管理协会名誉会长、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等职。主笔主编作有《中国因代货币》、《风风雨雨证券》等。
前 言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 则
后 记
附 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一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