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公司因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现需将其实体经营的资产和业务重组。根据公司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草拟以下方案供公司参考。
方案一:企业分立
一、具体操作
将公司不同业务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相互剥离,原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继续存续,将A公司的部分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剥离成立新公司B。A公司股东按其原在A公司的持股比例持有A公司和B公司的股份。A公司按其剥离的净资产金额办理减资变更登记,B公司按剥离投入的净资产金额办理注册登记,A公司和B公司为并列平级公司。
企业分立依据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_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财税(2009) 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千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分立属于企业重组的方式之一。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特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分立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 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条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不确认企业分立所得
财税(2009) 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兔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
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契税
企业分立免征契税
财税(2015) 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