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如何投资信托
从理论上来讲,信托可以对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财产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又可从事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放、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多方面的业务。因此,信托是一种综合性的理财工具。自我国《信托法》颁布以来,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成为投资理财市场上的一个亮点,在这些信托产品中,大部分都是投资型自益信托产品( 即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
1.资金信托
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运用处分的行为。资金信托业务又包括: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即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即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
2.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以出卖、管理房地产为主的信托,其收益主要来自于房租或地租。投资房地产等不动产已成为人们熟悉的继将钱存银行和买股票之后的第三大块投资领域。例如,上海出现的“房 屋银行”即为典型的不动产信托业务一将多余的房产 “存人银行”,由该机构负责其租赁和日常维护等事务,并向储户支付受益。
3.贵重物品信托
这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附加业务,由于信托公司一般都具备良好的保安措施,具有坚固可靠的金库和保险箱,信托公司可以应要求为客户保管贵重的物品。
不仅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可以信托,预期的财产权也可信托,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委托进行抵押融资等的相关管理和处分活动。
除了以上介绍的个人信托产品外,还有如人寿保险信托、遗嘱信托、子女教育信托、退休保障信托等,这些产品将随着相关条件的成熟而陆续登台,相信将给人们的家庭理财和财产规划带来更多的选择。
面对出现的信托这种新型投资理财方式和众多的信托品种,应该如何应对,并根据自已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就目前来说,市场上出现的信托产品,绝大多数都是资金信托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渐被人们接受,它的投资方法和策略有很多介绍,就不再赘述,这里主要介绍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方法。一般来说,女人在选择这类产品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发行信托产品(计划)的信托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信托收益来自信托公同按照实际经营成果向投资者的分配,信托理财的风险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投资者既可能获取丰厚的收益,但也可能使本金亏损。产生风险有两大类原因:第一,信托公司已经尽责,但项目非预期变化或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发生;第二,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和处置中操作失误,或违法违规操作。由于现在信托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信托公司都着重于建立良好的理财业绩,以及树立知名度,所以目前出现第二类原因的可能性较小。至于第类原因, 最能反映信托公司的理财水平。因此,选择一个实力强.信誉好的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是成功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的前提。
(2)信托产品(计划)的资金投资的方向(或领域)。这将直接影响到收益人信托的收益。对资金信托产品(计划)的选择,应选择现金流量、管理成本相对稳定的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借贷,诸如商业楼宇、重大建设I程、连锁商店、宾馆、游乐场或旅游项目以及具有一定 规模的住宅小区等一些不易贬值的项目资产,而不应选择投资股市或证券的信托产品,因为我国
现行法律实际上已将证券投资信托归人基金法范畴,投资者如需委托人投资证券的,可以投资共同基金,在同等风险条件下,共同基金公司比信托投资公司更为专业;也不应选择投资受托人的关系人的公司股权或其项目资产,否则为信托法律所禁止。
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确资金投向的信托理财品种,投资者可以进行具体分析。而有的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些泛指类信托理财品种,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项目名称、最终资金使用人、资金运用方式等必要信息,只是笼统地介绍资金大概的投向领域、范围。因此,不能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何在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手段,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残缺不全,无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这类产品,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3)信托产品的期限。资金信托产品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就越多,如政策的改变,市场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信托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品种相比,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这也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因此,在选择信托计划时,应结合该产品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明限,并尽量选择投资期短或流动性好的信托产品。
(4)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信托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样,都具有风险。但风险总是和收益成正比的。由于当前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界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而收益比较可观,该类品种自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现了排队购买的景象,这充分说明资金信托产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投资者也应该看到,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时,是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的。同时,由于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出租、出售、投资、贷款、同业拆借等形式进行产业、证券投资或创业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用途的差异性很大,其风险也无法一概而论。所以,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资金信托产品(计划)时,还是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结合前面的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产品的特点,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5)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担保问题。对于有担保的信托计划,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还应看担保的主体是否合法,切实了解扭保方的经营状况。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的大小,其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良好的利润率、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对于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人、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的义务情况等,也要持别关注。勤勉尽责的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一般会完整、客观地告知各种具体的风险因素,分析其主次,不隐瞒,并设计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如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投保、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等。提供的保障措施越多,越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其二,委托人(即投资者)的权利。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0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同时,《 信托法》第22条还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撒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日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另外,第23条则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委托人的这些权利,投资者可以在信托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
其三,信托的税收。在国外,信托税制多奉行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的经济意义,因而在税收上也就不像对普通交易行为那样课税。根据税负不增加原则,信托本身作为纳税人虽应进行纳税,但受益人因信托收益分配而取得的收益免于被重复征税。目前,由于信托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到位,资金信托产品的税收还是空白,也基本上都不用缴税。相信我国在建立信托税收制度时,应该会采纳国外通行的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资金信托产品时,要关注具体产品的赋税情况,以免增加机会成本。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信托投资理财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但由于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加上与信托相关的法律和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运用信托理财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知识,做到有备无患。但无论如何,信托已经来到我们身边,随着信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会出现更多更好的信托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理财需求,使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创造更多的财富。
信托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其能很好地平衡财产安全性与理财效率两者间的关系,在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方便了受托人管理财产,因而使其在个人理财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护家庭财产。世界各国和我国的信托法都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合法设立的信托,其名下的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产、法律诉讼的影响,这三方的债权人均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这就为保护家庭财产,避免因各种原因受损而建立了一道法 律屏障。我们常听到一些西方的富豪在自己事业顶峰时将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到独立的法律主体名下,其作用就在于防l止因诉讼等意外发生而使自己和后人变得一无所有。我国信托法同样为合法财产提供了这种合法的保护手段。
(2)合法的节税功能。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信托财产产生的收人和利润在时间和空间上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身的收入和利润,这就为合法节税创造了条件。另外,在信托关系中,虽有各项税赋的发生,不过比起单纯的赠予及遗产继承,虽然可能需缴交赠与税,却有助于降低委托人的所得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这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阶层如何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累积下去,保持家族荣耀特别有意义。因此,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国的财产移转大都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实现,但相信不久后赠与税或遗产税必将实行,参照国外的类似法律,此两者的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考虑税赋,就成为富裕阶层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就成为个人信托财产规划的重心。
(3)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就把收益权分离给受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现定,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月的持续稳定经营,与公司制相比,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另外,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称号,经营灵活,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又可以从事实业投资,还可以贷款、租赁、同业拆借、项目融资等。这在业务范围上保证了可以实行组合投资、化解了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