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退休后的生活
“时光的溜走犹如白驹过隙”,如果你在老了的时候再去考虑养老,那 时就会承担很大的风险。
辛苦工作了几十年后,人人都希望自己退休后的生活可以安乐幸福一点,过上相对富裕的晚年生活。我国的传统观念是“养儿防老”,家庭和个人成为养老保险的主要负担者。但据有关调查表明:当人们被问及一个问题:“有人认为根据我国国情 和东方文化的特点,养老责任应主要由个人和家庭承担起来,您同意吗?”只有26%的人表示赞同,表明如今人们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不同的职业对于此问题的答案也不一样。销售、文秘人员(31%),操作工、技术工、服务员(40%)和“其他”职业者(29% )以及自己拥有住宅的职工(31% )更倾向于传统的养老方式。另外一个问题,虽然也强调个人责任,但是从与政府责任对比的角度看:“有人说, 政府不应该直接管理退休基金,劳动者应自已对自已的退休基金负责,您同意吗?”只有33%的人表示同意,而在这样的问题中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收人不同的家庭显示了差异,外资(39%)、合资(38%)和私人企业(39%)及家庭月收人超过4500元的人( 46% )更倾向于同意这一选择。 当问及第三个问题:“有 人提议我国应由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四者共同承担养老重任,您认为对吗?”77%的人表示同意。其中,男性(82% )以及自认期望寿命70岁或较短的职工( 87% )更倾向于同意这一观点。
从这样一个调查可以看出,如今人们已经不再仅仅倾向于传统道德中依靠家庭和个人来让自己的晚年生活幸福富裕一点,更多的是希望能够由多方面因素来共同决定。要知道,每个人在年轻的时候都要让自己一直处于不断的奋斗中,在这样的奋斗背后更是希望晚年的时候可以过上舒适的生活,而如今的社会形势则告诉人们,即使你再努力,依然很难做到晚年仅仅靠家庭儿女而过上想要的生活。针对于此,各种各样对于晚年生活保障的措施就产生了,而这些各种各样的晚年生活保障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于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的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 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个人晚年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3个部分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变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应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运营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 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 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 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人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人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人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的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