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汇率制度
固定汇率制度( Fixed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按货币的含金量作为制定汇率的基准。根据不同货币含金量对比,制定出不同货币的汇率。由于这种汇率一般不轻易变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故称为固定汇率。
在金本位制度下,各国按每一货币单位的含金量对比(铸币平价)确定汇率。由于金币可以自由铸造,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金币,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因而汇率受黄金输送点的限制,波动幅度小,能够保持稳定。故金本位制下的固定汇率制,是比较典型的固定汇率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下的固定汇率制度,是纸币本位制下的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是一种人为的固定汇率制。它有以下五个特征:一固定、双挂钩、上下限、政府干预、允许调整固定。
“一固定”是指各国货币的含金量(黄金平价)不能随意变动,汇价是由各国将其本国货币含金量与美元进行比较后确立的。
“双挂钩”:它是指美元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认美国规定的官方黄金的价格为:10z=US$35,就是说,单位美元的含金量为0.888671克纯金,这是第一个挂钩。随后,各国政府可按各自货币的含金量确定与美元比价,即与美元建立固定汇率,这是第二个挂钩。例如,1946年英镑的含金量为:关1=3.58134克纯金,所以,英镑与美元的汇率是3.58134÷0.88671=4.03,即关1=US。
“上下限”它是说汇率的波动有一定限度,波幅为黄金平价的士1(指对美元的汇率)。例如,1=U$4.03,则英镑对美元的汇率波动上限是4.0703美元(03+0.0403),下限为39897美元(4.03-0.0403)。两种非美元之间汇率波动幅度为土2%。例如,日元对美元的波幅为士1%,法国法郎对美元的波幅亦为±1%,日元对法国法郎的波幅则为士2%。
“政府千预”是指如汇率超越规定的上下限时,政府有义务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干预,以使汇率的波动回到规定的范围内。
“允许调整固定”是指一国在其国际收支发生“根本性不平衡”,亦即政府对其汇率波动干预不起作用时,允许该种货币法定升值或贬值。
这种汇率制度,通过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直接挂钩,与黄金间接挂钩,使汇率水平稳定,有利于进出口贸易成本核算,有利于国际资本的流动。但由于汇率波动的上、下限及货币的法定平价都是人为规定的,因此,汇率不能正确反映两国货币的购买力。当一国货币偏离规定的上、下限时,该国(通常是逆差国)为维持汇率的稳定竭力干预,致使其黄金、外汇储备大量流失。此外,圉定汇率制度下,汇率波动趋势具有可预测性,容易造成货币单向性的冲击。尽管如此,固定汇率仍为当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要维持布雷顿森林体制下的固定汇率制需具备如下前提条件:
(1)美国经济状况良好,对外有较多的顺差,美元币值稳定;
(2)美国有足够黄金,黄金可按官价自由兑换;
(3)各国经济发展基本平衡,以减少各国间汇率变动差异;
(4)使各国中央银行手头有足够的美元储备,以便干预市场。
然而上述条件互有矛盾。若为干预外汇市场,各国必须有足够的、大量的美元,这意味着美国的美元储备较少,国际收支逆差、美元币值不稳。造成一个“两难”困境,即经济学上著名的“特里芬之谜,这个“两难”矛盾很难克服,从而预示着这种汇率制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隐含着自我否定的因素,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注定要灭亡。1968年,美元危机后,美国对黄金实行有限竞换。1971年8月日,美国总统尼克松的“新经济政策”及12月的“史密森协议”,宣布战后美元第一次贬值原先的loz=US$35变为1oz=US$38,美元停兑黄金,这实际上割断了美元与黄金的联系。美元的特殊地位丧失,布雷顿森林体制下固定汇率制的第一根支柱——“美元与黄金挂钩”倒塌,它宣告布雷顿森林体制开始崩溃。1973年,美元再次发生危机,实行第二次贬值,黄金官价从Iz=US$38变为1c=US$42.22,于是,各国货币纷纷与美元脱钩,或实行单独浮动,或实行联合浮动。布雷顿森林体制下的固定汇率制彻底崩溃。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理事会通过“牙买加协议”,决定取消固定汇率制,并承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