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选取了美国证券市场从1996年5月1日到2002年9月30日共2829个IPO的数据,从中随机抽取了422个公司IPO数据作为一个子样本,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基础。在随机抽取的422个样本数据中,185 IPOs (43. 8% )在定价过程中有对价格区间再次备案的行为,这也说明再次备案价格区间是IPO定价过程;中一个较为常见的行为。
子样本中进行正向/零/负向价格调整( RFPV, Refiling Price Revision)②分别为54.6%、3.2%和42.2%。在再次备案的IPOs中最为普遍的是进行一次价格修正的IPOs,并且在进行正向或负向价格修正的IPOs中,进行价格修正的次数并没有区别。
再次备案经常是发生在询价过程的后期阶段,这说明投资者倾向于更早揭示负面信息面更晚揭露正面信息,这与将再次备案作为一个正面的信号论是不相符的。IPO 的发行价和再次备案的价格调整方向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再次备案过程中进行正向价格调整的IPO在再次备案到确定发行价格之间也会进行正向调整,而在再次备案过程中进行负向价格调整的IPO在再次备案到确定发行价格之间也会进行负向调整。
表3.8显示,在再次备案的过程中,高科技公司在进行正向价格调整的IPO中所占的比例大于在进行负向价格调整的IPO的比例;进行正向价格调整的IPO比进行负向调整的IPO公司更为年轻化,并且更多的有风险投资家的支持;而总资产和EPS则在正向和负向调整的IPO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异。
最后,对于市场情况和信息外溢的因素来说,在“热市”中,IPO 倾向于进行正向价格调整;而以同时期IPO的首日收益率、平均换手率和再次备案行为来衡量的信息外溢的因素在进行正向价格的IPO中均大于进行负向价格调整的IPO。
询价过程中的再次备案行为将TP0定价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而IPO价格调整也因此分为两步,第一步为再次备案价格调整( Refiling Price Revision, RFPV),第二步为后期价格调整(Sub-price Revision, Sub PV)C。
那么,发行者和承销商是如何根据询价过程中得到的信息来决定发行价格的呢?和以往文献不同的是,为了区别再次备案过程中正向价格调整和负向价格调整对发行价格的不对称影响效果,作者引人了两个变量: RFPV +和RFPV-,即在再次备案过程中进行正向价格调整和负向价格调整。在再次备案过界中进行正向价格调整的公司在之后继续将发行价格调高,而在再次备案过程中进行负向价格调整的公司在之后继续降低发行价格:然而,作者发现部分调黎在程度和显著性水平上都呈现出不对称,RFPV +对后期价格调整的同归系数为0.124,显著性水平10%,而RFPV -对后期价格调整的回归系数为0.406, 显著性水平为0.001,也就是说10%的RFPV -将导致4.1%的负向后期价格调整,而10%的RFPV +将导致1.2%的正向后期价格调整,这也暗示了在再次备案的过程中,承销商对负面信息进行部分调整,而对正面信息则进行了充分的调整。
在回归分析了再次备案价格调整和后期价格调整之后,作者利用这两个变量对IPO的首日收益率进行回归分析,以此来讨论这两个变量对首日收益率的预刮效果。同样是将正负价格调整区分开来,问归结果表明,在定价过程中进行更大的正向价格调整的公司上市首日收益率更大,即抑价率越高。进一步为了区分再次备案价格调整和后期价格调整两者对首日收益率的影响,作者用两个变量分别对首日收益率进行回归,可决定系数的不同说明再次备案中的正向价格调幣和正、负向价格调整对肖日收益率都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这一回归结果说明似乎在IPO发行之前的很大一部分信息并没有融人IPO的发行价格之中。
并且,在IPO定价过程中的价格部分调整是在变化的,而作者将这一特征定义为“两阶段部分调整”,即发行者和承销商在价格再次备案的过程中对负面信息进行部分调整,血在价格再次备案到最终确定发行价之间对正面信息进行部分调整。发行者和承销商对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的不一致态度对不对称信息理论提出疑问,因为根据不对称信息理论发行者和承销商对负面信息没有补偿的动机。
而对IPO定价过程中这一两阶段部分调整的特征,作者提出了两种可能的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IPO定价的抑价率有两个不同的目标,一是降低发行失败的风险,二是在后期阶段作为诱使段资者说真话的手段。因此在发行失败概率较大的前期,承销商倾向于对正面信息进行充分的价格调整耐对负面信息进行部分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发行失败风险减小,承销商则关注如何诱使投资者揭露IPO的真实价格,因此以价格补偿束作为诱饵,对正面信息仅进行部分调整,对负面信息则进行充分调整,由此也降低了后市支持的成本。由此承销商最大化了自身利益,既保证了IPO的成功又维持了和发行者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
第一种解释则认为IP0定价相对于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是抑价的,但是相对于IPO的基础价值则是高估的。承销商在IPO定价过程中办演了信息搜集和操纵投资者预期两个角色。在早期对正面信息进行充分调整以反映IPO真实的基础价值,然而在后期,承销商则是通过对正面信息进行部分调整来掩饰对IP0价格的可能的高估。由这一解释看来,再次备案价格调整在IPO定价过程中有两个目的,一是反面信息搜集的结果,二是帮助承销商操纵投资者的预期。
从本文的研究方法来看,如果只考虑首次招股说明书的初始价格区间(中点)和最终发行价格之间的关系,则会遗漏定价过程中价格变化的很多重要信息。比如,过去文献中的传统价格u止E向调整和价格负向调整有可能是由不同的价格调整路径形成的。这些不同的情形一方面使得IPO定价过程显得更加复杂,但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对定价过程进行分段研究提供了基础。本篇文章的独特之处之一便在于用询价过程中的再次备案价格区间的行为作为分界点,将TPO定价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因此也就将IPO定价过程中的价格调整分为两个:再次备案价格调整(RFPV) 和后期价格调整(Sub PV),以此来探讨询价过程中信息对价格调整的作用,以及价格调整对IPO抑价的影响,由此才能得出定价过程中“两阶段部分调整”这一特征。
这篇文章同时也为将来学者对IPO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启示,首先,可以通过后市表现来进一步探讨作者在文章题目中提出的问题,即IPO定价过程中的部分调整到底是一种信息搜集还是一种操纵投资者预期的投机手段。其次,本篇文章的实证结果也暗含着一些对 IP0定价效率的结论,可以通过对IPO定价过程的研究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最后,木文对两阶段部分调整的第一种解释中提到,在:IPO定价的早期阶段,承销商在再次备案的价格调整过程中对负面信息进行部分调整而对正面信息进行充分调整,以保证IPO发行的成功,即再次备案行为能够降低IPO发行失败的概率,以后的学者可以通过实证检验为这一结论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