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IPO累计订单定价方式中,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可以根据市场和投资者的情况来自主调整价格区间,以反映信息搜集的过程,比如某A公司的初始招股说明书公布的价格区间为(4, 4.8), 如果在开始询价之后遇到热市以及投资者反映热烈,承销商可以向上调整价格区间到(4.4,
5.3)以反映正面信息,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5.4,在这个询价过程中,承销商通过调整价格区间以及最终的发行价格来反映信息搜集,进行价格调整。但承销商对于询价区间的调整(无论是上调还是下调)又没有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完全调整到位,而是故意只依据所掌握的信息做不完全调整就称为IP0定价的部分调整( Parial Adjustment)。即发行价格没有完全充分反映询价过程中的信息,股票的价格无法调整至其真实价值水平,表现为部分调整的股票在上市首8仍存在较高的抑价率。2005年加拿大皇后大学商学院的Chuanli Sun博士在其《IPO定价中的部分调整----信息或是投机?》(The
Partial Adjustment of IP0 Prices: Information or Speulation?) 论文中对此现象进行了有价值的分析。
图3.11是在欧美国家IPO定价中累计订单定价方式的时间轴,在定价日承销商会公布一个初始询价区间,在询价过程中,承销商根据得到的信息对询价区间进行调整,当预期最终的发行价格超出最后一次调幣后的价格区间的20%以上时,即高于价格区间上限的20%或低于下限的20%,需要向SEC再次备案调整后的价格区间。
但IPO定价的部分调整现象在我国A股IPO定价中是不存在的。我国在2006年9月证监会正式颁布了《证券承销与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这一规定限制新股发行的实际价格只能在询价区间之内,即使在第二轮正式询价过程中发现了非常有利的正面信息,发行价格也只能最多调整至区间上限。也就是我国IPO定价过程中不存在价格区间再次备案的行为,因为询价区间不允许调整。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国IPO承销商也没有对机构投资者的股票配售分配权。因此相对于国际市场上成熟的累计订单定价方式,我国IPO承销商“自主决定权”(Discretion) 存在一定的缺失。
以中国银行2006年A股IPO为例,在初轮询价中共有96家询价对象进行了初步询价,报价范围在(2.7元/股,3.5元/股),而最终承销商公布询价区间为(3. 05元/股,3.15元/股),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的报价集中区间在(2.7元/股,3.5元/股)的低端。在二轮累计投标询价中,询价区间(3. 05元/股, 3.15 ,元/股)是固定的不能随市场冷热情况的不同而调整的。中国银行股票最终发行定价在区间内的3.08元。但我们从累计投标的结果可以看出,由于同比例配售条款和价格区间限制的存在,机构投资者为保证自身中签率,绝大部分报价策略都采取了在累计投标询价区间价格上限报价。这样一来就使得第二轮所谓“询,价”形同虚设。机构投资者“ 高举高打”的申购策略使得申购报价趋同,都接近于询价区间上限,因而询价制度的信息搜集作用被弱化了。
《IPO定价中的部分调整一信息或是投机?》文章作者运用美国证券市场上在询价过程中价格区间进行再次备案的IPOsD的第一手数据,重新审视了IPO定价过程中的询价区间部分调整,发现除了之前提出的IPO价格针对公共信息进行.部分调整[Loughran and Ritter (2002)]之外,承销商在IPO定价过程中对待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采取了不同态度,即存在一个令人迷惑的“两阶段部分调整”:发行者在价格再次备案的过程中对负面信息进行部分调整,而在价格再次备案到最终确定发行价之间对正面信息进行部分调整D。这篇文章第一次发现了针对负面信息进行部分调整的实证证据,同时也向解释IPO抑价的不对称信息理论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