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8月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改革集中在五大方面:
(1)综合与分类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2)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3)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4)在保持专项扣除项目的同时设立专项附加扣除。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支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5)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按照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利息和租房支出、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六大项支出,涉及居民的教育、医疗、养老和住房四类基本的生活需要;且在扣除额度上选择标准定额扣除,除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是分区域的,其他扣除在全国都是一个标准;通过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减少纳税人抵扣的负担,增加可操作性。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