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税的特征
工资薪金税、发达地区税、金融业贡献个税最高、缴纳人群不断增加、占比远低于OECD国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有限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三大税种,2013年以来增速持续高于财政收入增速,2016年首次突破1万亿,2017年达到1.2万亿。今年前三季度个税增速(21.1%)高于税收整体增速(12.7%),仅差617亿即与去年全年个税总额持平。总体上,虽然个税增速较快,但绝对规模占税收总额以及占GDP比重仍偏低,远不及增值税的重要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占60%,地方占40%。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至今已是时隔七年后的第七次调整,前六次的修订主要侧重于起征点(基本扣除额)、税率和级距的调整,此次修订是最为根本性的修订,还涉及到了征税模式和专项附加扣除。
(1)分类别看,个税总额中近70%来源工薪资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与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五大类成为个税的绝大部分(96%)来源。在2019年实施新的个税制度之前,我国长期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根据11大类分别征收个税,导致不同来源的收入承担的税负不同,不符合公平原则。新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得四大类进行综合,其他仍按照大类分别征收。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7》,2016年个税总收入10094亿(约1万亿),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占比66.6%,较2012年占比的61.7%提高了5个百分点;财产转让所得个税占比12.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占比8.9%;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占比4.7%,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占比3.5%,上述五类所得占比达到个税的96%。
(2)分地区看,个税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四地的个税之和占比为54.8%,占全国半壁江山。其中,北京个税1483亿,占比14.7%;上海1430亿,占比14.2%;江苏956亿,占比9.5%;广东(不含深圳)833亿,占比8.3%;深圳(特区)762亿,占比7.5%;浙江636亿,占比6.3%;四川321亿,占比3.2%;山东267亿,占比2.6%。同时,经济落后地区,由于收入较低,大多居民并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税较低,如海南54亿,占比0.5%;甘肃51亿,占比0.5%;西藏32亿,占比0.3%;宁夏25亿,占比0.2%;青海16亿,占比0.2%。
结合类别与地区,发达地区的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比重低于工资薪金整体在个税总额的占比,而财产转让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税占比偏高。比如,浙江(不含宁波)、江苏、宁波的工资薪金所得占所在地区的个税比重分别为44.7%、53%和50.5%,远低于全社会的66.6%,但个体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繁荣,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占比为8.8%、8.6%和11.8%,高于全社会的4.7%,财产转让所得个税占比分别为30.3%和16.4%和17.9%,高于全社会的12.7%。
(3)分行业看,金融业、制造业、租赁服务、批发零售、房地产业对个税的贡献较大,占比达到60%。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贡献个税达19.1%,占比超过金融业在GDP中的比重(7.9%);制造业从业人员贡献的个税占比14.8%,低于制造业增加值占GDP的29.3%,在制造业细分的30个行业中仅计算机制造和汽车制造从业人员个税占比略高,分别为2.6%和1.4%,家具、造纸、印刷行业个税占全国仅0.1%,反映出制造业的人员薪酬相对偏低;房地产从业人员贡献个税占比6.3%,与房地产行业占GDP的6.5%基本相当。
(4)分所有制看,我国个税中来自国有及集体企业员工的比重仅6.4%,民营经济对个税的贡献度高。其中,国有企业员工贡献个税占比5.8%,集体经济员工贡献个税占比0.6%,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贡献个税分别占比19.2%和24.4%。
(5)我国个税缴纳人数近年来不断上升,但此次改革后大幅下降为6400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6%,低于英国的47%、美国的42.6%、日本的39%、韩国的32.5%和中国香港的21.5%,占比太少难以发挥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一直缺乏权威数据,零星见于学者如社科院高培勇、原财政部财科所贾康和退休官员许善达的演讲中。2015年两会期间,贾康指出中国实际个税纳税人口只有2800万,占总人口不到2%。但是由于2011年调整起征点至3500元/月后,再也没有调整过,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超过起征点成为纳税人的人群增加,个税收入增速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18年8月31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答记者问时表示,“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根据统计局数据,2017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64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2462万人,因此调整起征点前,个税纳税人数为1.87亿,占总人口比重为13.45%;调整起征点为5000元/月后,个税纳税人数为6400万,占总人口比重为4.6%。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纳税人数将更少。过少的纳税人数量,使个税远离大部分人人群,导致税种存在的意义下降,同时也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
从国际看,我国个税纳税人占比过小。2017年英国纳税人数量为3100万,占总人口比重47%;美国纳税人数为1.39亿,占总人口比重42.6%;日本纳税人数4950万,占总人口比重为39%;韩国纳税人数为1670万,占总人口比重32.5%;中国香港地区纳税人数159万,占总人口比重21.5%。
(6)我国个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约8%,远低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的24.4%,源于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增值税占比近40%,便于筹集财政收入,由于对消费征税抑制消费,而以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目的的个税发挥作用有限。伴随着近年来个税高速增长,我国个税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上升,但即使如此,2017年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8.3%,占GDP比重为1.4%。从OECD国家的情况看,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远高于中国,其中美国为40.2%,英国27.3%,德国26.6%,法国的19%,日本18.9%,韩国17.6%,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24.4%。OECD国家的个税占GDP比重同样远高于中国,其中美国为10.5%,德国为10%,英国为9.1%,法国为8.6%,日本5.7%,韩国4.6%,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8.4%。中国个人所得税占比偏低,是因为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占比约60%,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居民在流转、交易环节负担税款。但是流转税是对消费征税,居民消费越多,纳税越多,非常便利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但同时存在两大明显问题。一是针对消费纳税,因而实质上流转税抑制消费、鼓励储蓄。二是具有累退性,不公平。因为富人的消费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是低于穷人的,所以根据消费纳税的增值税实际上占富人的收入比重是低的。西方国家以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税种,有利于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和促进公平的作用。不同的税制结构反映出不同的政策倾向,符合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一般以流转税为主,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筹集收入发展基建等,发达国家倾向于直接税,尤其是针对居民个人的所得税,更加注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