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是指交易所允许证券涨跌的幅度。我们知道在股票市场上,为防止过度投机引起的股票价格的暴涨暴跌损害般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对股票都规定了一个10%的涨跌幅限制。同样的,在权证市场上也存在以允许涨跌价格的绝对金额(而不是百分比)来计算的涨跌幅限制。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权证跌幅价格一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股票前一日收盘价一标的股票当日跌幅价格) X 125%X行权比例当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干说不举例,大家不明白。下面,我们来说个例子。我们假设A权证某日的收盘价为0.5元,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为10元,行权比例为2: 1 (行权比例数值上是0.5)。第二天,标的股票最多涨停至11元,则权证的涨停价格为0.5+(11- 10)X 125%X0.5=1.125元。
需要说明的是,公式中的“标的股票当日涨幅价格一标的股票前一日收盘价”篳或者“标的股票前-日收盘价一标的股票当日跌幅价格”的计算,沪深两市采用的方式是不同的。沪市采用四舍五人法,精确至0. 01元;而深市则采用精确计算的方法,精确到了0.001元。
权证的行权方式
在我国,权证行权有两种方式,即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是指行权时以实物股票交割,发行人按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股票。目前,沪、深两市上的权证大多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当权证进入行权期后,我们可以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在权证到期前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行权。与股票交易一样,行权实际上是在交易日当天晚上才生效的,所以,行权指令通过交易所发出后,行权指令当日有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内都可以撤单;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但当日认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还须执行股票T+1的规则,当日不得卖出,最早可于下一交易日卖出。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股票,并获得相应的价款。所以,我们在实际操作时,应该至少在行权前一天购人或持有股票,操作才能生效。
现金结算方式则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标的股票结算价格的差价,收取现金(需要扣除行权费用)。在现金结算方式下,就需要计算标的股票的结算价,按现行规定,标的股票结算价格等于行权日(不含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股票每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现金结算方式是海外成熟备兑权证市场上惯常来用的方式,在国内只有个别权证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方便之处是价内权证可以自动行权,权证到期当日,持有人无需再申报行权指令,同时我们也无需花精力来处理接收的股票或交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