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一直处于市场风口浪尖的康得新于近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此次会议以4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议案》。由于康得投资集团目前是康得新的控股股东,因此康得新董事会通过的议案也就是要限制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权利。
为什么要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究其原因在于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存在严重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给公司带来的非常恶劣的影响。康得新122亿存款不翼而飞,这件事情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公司股票也因此沦为“*ST康得”。那么,这122亿银行存款去哪儿了呢?答案是去向了控股股东的账户,也即是康得新122亿的存款被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侵占了。如此一来,这就有了康得新董事会限制康得投资集团股东权利议案的出台。
但很显然,限制控股股东股东权利议案的出台从一开始就是充满了分歧的。比如,在该公司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余瑶就投了反对票。余瑶认为,董事会提出的议案中关于限制实际控制人提案权及表决权的内容既于法无据,公司章程中也没相关规定,同时这也不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无权做出相关表决。
余瑶的观点也得到了有关律师的支持。有律师表示,“董事会无权限制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并不因股票被质押、被查封等受限制而导致必然受限。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需要在董事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否则无效。”
应该说,对康得新董事会议案持反对的观点确实是有道理的。就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董事会无权限制股东权利。如果董事会能够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的话,那么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从程序上来说,康得新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权利的限制在合法合规的问题上是值得商榷的。
但尽管如此,康得新董事会限制康得投资集团股东权利的议案内容却是值得肯定的。毕竟康得投资集团侵占康得新122亿元银行存款的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康得新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控股股东的权利加以限制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避免控股股东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此来督促控股股东尽早归还其侵占的上市公司资金。
而为了督促控股股东早日归还侵占的上市公司资金,康得新董事长肖鹏等人在董事会之后还发文呼吁,让掏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股抵债。这无疑是康得新董事会决议的一种延伸。实际上,这一提议同样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对于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来说,在占款不还的情况下,以股抵债是清欠大股东占款的有效方式。而且让大股东以股抵债来归还上市公司欠款,也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直面的是,大股东有多少干净的股份可以拿来以股抵债,因为很多大股东早就将自己的股权抵押出去了。
当然,不论是康得新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还是康得新董事长等人的呼吁,都是有可取之处的。如何让可取之处变成一种可行性,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从立法立规的层面来对相关的行为加以规范。比如,对于侵占上市公司财产(包括资金)的股东,可以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来归还上市公司的欠款。如果大股东的持股已经被质押或冻结,则可以通过限制大股东权利的方式来督促大股东早日归还上市公司欠款。将此以立法立规的方式加以明确,这显然比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更具可行性,也更能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以及占款不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