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后,关于建立中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呼声就不绝于耳,尤其是“大庆联谊、银广夏、琼民源”等一批上市公司造假案出现、人们发现单一投资者维权难度巨大之后,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则显得十分迫切,而每每发生上市公司造假,每每出现单一投资者维权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都会让“集体诉讼制度”变成市场焦点,但都只是说说就没下文儿了。
现在是动真格了。刚刚闭幕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提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尽管《决定》提到的“集体诉讼制度”是针对消费者而言,但如果消费者能够通过“集体诉讼制度”低成本、高效率地成功获得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那为什么这样的好制度不能扩大到投资者?至少,我们完全有理由做出这样的期待。
实际上,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今年6月28日在谈及“关于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安排的问题”时透露,为了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将重点做出多方面专门安排,其中包括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决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法理上讲,“集体诉讼制度”实际属于非常典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实践,针对资本市场的“集体诉讼制度”是维护中小投资者非常有效的利器。
资本市场监管的核心理念就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其关键理由是:机构投资者或大资本投资人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法律能力和经济实力维护自身权益,但中小投资者不行,所以政府监管机构必须站在中小投资者立场上,避免以大欺小的“失衡”。但是,如果把所有监管任务全部交予政府监管机构并不现实,毕竟政府机构人手、经费、精力都是有限的。所以,中小投资者维权需要更为强大的法律力量和社会力量。实践证明,集体诉讼制度就是一股强大的法律和社会力量。
集体诉讼源自17世纪英国的“衡平法规则”。此前,英国普通法法院的诉讼程序被固定在“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之间,遇到“一对多或多对一”的情况必须分别提起诉讼。为避免重复诉讼而产生的高额社会成本,英国设立“衡平法”法院并受理“一对多或多对一”争议。这样一规则,1842年被美国引入,美国《衡平法规则》首次明文确立所谓“集体诉讼制度”。170年来,这部法律几经修订,目前美国联邦集体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而这一条款在1998年和2003年又经过两次修订,2005年独立为《集体诉讼公平法》。
有了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则无须“一对一”伸张权益,而可以集体委托律师对资本市场违法者实施权益追索,这将大大降低中小投资者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美国,最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整个事件中,除美国证监会(SEC) 为投资者主张权益之外,更重要的是集体诉讼制度为投资者挽回大量损失。在安然案件中,投资者总计获赔120多亿美元,其中通过集体诉讼获赔金额则超过72亿美元,创下美国历史上证券集体诉讼最高赔偿额,而且这个记录一直保持至今。
集体诉讼制度还可以衍生出一个强大的专业维权群体:以此为生的专业律师群体。他们时时刻刻都在紧盯上市公司,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足够严重的违法问题,而这一问题又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他们就会主动联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发起攻击。一面上告到证监会,一面怂恿投资者发起集体诉讼,而自任代理律师。尽管这是专业律师为了自身饭碗而从事的职务行为,但它客观上起到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
可见,集体诉讼制度是资本市场上制约上市公司行为的一股强大震慑力量,同时也是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如果中国能够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那将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将完成一次“质的飞跃”,必将使之真正成为“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1月4日传来的消息是:中国证监会党委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证监会党委强调,积极配合推动证券法、刑法修订,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持续净化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