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从11月28日上午A股市场的走势看,投资者对前一天晚上公布的《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表示了认同。至少,我们看到有可能入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股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应当说,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也不是什么全新的概念,此前我们看到,中国已经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提法,而且也已经对这些银行实施了特殊的监管框架。所以,《指导意见》只是把系统重要性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以及那些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纳入了体系,加厚了中国金融安全底线上的安全垫。
《指导意见》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的规则。在我看,其显著特点有三条:其一,业务全流程;其二,行业全覆盖;其二,监管全上阵。这或许是一次极其重要的尝试,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次重要突破,它突出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突出了金稳委在金融管理事务、实物上综合协调力。其目的在于:弥补金融监管短板,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
在发达国家,金融稳定问题一直备受重视。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前身就是由G7国家发起的一个合作组织——金融稳定论坛(FSF)。2008年金融危机,雷曼兄弟的破产倒闭震惊世界,2009年4月2日,G20伦敦金融峰会决定,将FSB成员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并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其主要任务是:制订和实施促进金融稳定的监管政策和其他政策,解决金融脆弱性问题。随之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概念。针对全球的情况,FSB在2011年11月4日提出了首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一共29家,中国银行在列;此后这份名单每年更新一次,2015年11月4日,中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全部入列。FSB设计了一整套机制,确保国际上各种监管标准不会出现竞相宽松的攀比。
G20接受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这也意味着G20国家全部接受金融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原则。随之,G20国家纷纷建立本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而中国也不例外,原来仅仅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而《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微观审慎监管扩展至全部金融机构。
《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其一是尽可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其二是万一出现问题,需要确保问题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地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当然,还有防范发生“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这是一个辩证关系的拿捏。按理说,一个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就应当或必须退出市场,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是否允许其退出市场?如果不允许,这些金融巨无霸不就“大而不能倒”了?这显然有违基本的市场原则。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过程中我们就清晰地看到,华尔街金融巨头“大到不能倒”,从而消耗了大量政府税收、公共资源和国民财富,并引发美国公众强烈不满,甚至发生“占领华尔街”运动。事后看,那些“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机构,不仅危机前存在误导公众的欺诈行为,而且高管自己却因这样的欺诈赚得盆盈钵满。正因如此,强力约束金融巨无霸的经营行为,不仅是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责,而且也是确保社会稳定、公平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
当然,这样做不是没有副作用。比如,确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势必是金融监管环境多元化,而限制了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弱化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尽管如此,还是有必要。从历史经验看,金融运行效率不能、也无须过快,否则将是重大风险点,著名的“托宾税”实际就是希望能够通过减低金融的运转速度而降低金融风险。说实话,这些年中国金融的运行速度就是在不断加快,而大量金融杠杆实际就是金融周转速度过快的结果,比如负债与资产错配的日益严重,都是负债短期化、周转速度过快所致,这样的情况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提醒金融监管部门的注意。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很快,它逼迫传统金融机构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而把大量金融业务置于互联网平台之上。这当然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和迅捷的环境,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过去不曾存在的问题。比如,金融风险的传染速度前所未有,小小的一件事会引发轩然大波,大大增强了“蝴蝶效应”。仅以P2P为例,一家余额很小的公司出事,立即会导致投资者对所有平台产生“无限质疑”,结果导致泥沙俱下,形成整体P2P行业危机;进一步,这个很小的金融行业出事,会牵涉与之存在业务往来的其他金融机构受到牵连,一层一层地传导下去,波澜同样不可小觑。
所以我们说,单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恐怕不够,在互联网深度、广度已经无所不及、无孔不入的时代,考量金融安全问题必须更加贴近时代特点,金融风险的物理隔离、监管隔离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心理隔离、预期隔离,甚至情绪隔离。如何妥善地处理后者,恐怕是金融审慎监管更要多多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