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在1990年、1991年相继开业,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笔者相信应该不会有人怀疑这两家交易所的合法性,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在市场中存在了这么多年,而且主要是在它们成立之后出台的《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明确了这两家交易所的合法地位。但是,就在这有着20多年证券发展史的今天,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类似“A股双向交易平台可买涨、买跌,当天随时买进卖出,资金杠杆放大100倍,请登录xx网站(xx国际)”这样的非法交易平台。笔者相信,一定还会有想做股票交易的投资者不明是非或抱着好奇的心理参与进去,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由此也可以得出,存在未必合理,更未必合法。
现货黄金、白银即期电子交易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个新兴金融衍生品,对其规范与完善的道路还很长,广大投资者在决定参与此类品种交易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内容,才能在是非面前不糊涂,不盲从。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及五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内地只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这两家可以从事现货黄金即期电子交易和黄金期货交易,具体的交易品种有黄金T+D、白银T+D和黄金期货,其他的交易所均不得从事现货黄金即期电子交易和黄金期货交易。也就是说,凡是不在这两个交易所进行交易的现货黄金即期电子交易和黄金期货交易均是非法的。自上述两个文件颁布之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取消了现货黄金即期电子交易(即“天通金”),只保留了现货白银电子交易(即“天通银”)。
国发[2011]38号文(详见附录)的相关条款如下: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投资者在参与现货白银电子交易之前,一定要查清此交易品种是否具有下列三项:
(1)是否在一个公开的、合法的交易所中进行交易的。(是则可以考虑参与)
(2)是否在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是则不能参与)
(3)买卖的时间间隔是否少于5个交易日。(是则不能参与)目前有不少内地从事现货白银电子交易的场所或中心(笔者,听说过的有具体名称的就超过了20家),虽然经过了工商部门注册,投资者参与交易的资金也是由银行第三方托管,其推出的交易品种在表面上看像是在进行白银的实物交易,并且冠以订货买卖、回购系统、预付款、仓储费、运输费、加工费等形式掩人耳目,实际上却是在进行变相的标准化合约交易。这些交易仅仅是在其公司租赁或研发的交易软件中进行,而没有在一个公开的、合法的交易所中进行,更不可能提供类似的“合约交易编码”给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此类平台交易时要特别谨慎,注意以下
几点:
(1)要看清白银的走势或价格点位是否与国际银价一致。具体反映在交易平台中则是否会出现“滑点”,即在K线图上是否会出现长长的上影线或下影线,要看把此根K线对应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换算成国际金、银价(即每盎司多少美元)后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是非法的,是人为的因素使得价格上下波动。
(2)实际操作时,是否会有“延迟”现象产生,特别是针对出现盈利的交易单,投资者想要平仓却平不了,面对于出现亏损的交易单平仓却很顺利,屡次出现此类现象就要小心其中是否有诈了。
(3)有些交易平台往往以入金后回赠数额较高的可用来交易的资金为诱饵,引诱投资者进入该平台交易,若投资者亏损则罢了,若是投资者盈利之后想出金则会被以各种理由拒绝,如要求客户做满多少手的交易之后才可出金等。
综上所述,面对层出不穷的、名目繁多的现货白银电子交易,投资者除了核实其是否进行了合法的工商注册、是否属于某一家交易所外,还要在进行实盘交易之前做一做它们的模拟交易,熟悉其交易软件的各项功能后再决定是否做实盘。实盘交易一开始时也应该用少量的资金尝试着进行,一边做一边细心观察、体会该平台的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价格是否异常、提取资金是否顺利、平仓时的状况、交易成本多少、如何收取隔夜利息等,以免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