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公告概述
在我国,上市公司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规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投资者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上查找相关信息,例如,《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遇到有关公司公告的疑难,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该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公告重大信息的制度即《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在这两个法律中均有所要求。
二、上市公司公告的种类
上市公司的公告既包括发行前的公告,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发行前的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也就是我们平时经常见到的日常公告,又可以分为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两类。
定期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包括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如重大担保、重大合同(借贷、委托或受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停牌或复牌公告等。
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将是本章我们需要探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