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交易所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8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该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8的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而ST股及其S股(未股改股)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