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风险的法规
1997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该办法制定了4个实施准则,分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保障了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保护了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并在次年6月1日正式实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基金法》进行了修订。
《基金法》颁布之后,中国证监会与相关部广》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对基金的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为相关配套规则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对基金投资市场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和运作环境等进行了系统化、法制性的规范。
对从业人员的监管
基金监管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投资的风险。基金管理行业的最大特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委托代理机制强化了社会分化,提高了投资效率,但也可能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
因此,需要保证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和投资管理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始终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查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中国证监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况。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