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大支柱,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减轻政府压力和维护社会安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企业而言,企业年金不仅可以吸引人才,还可以有效防止企业人才流失,稳定未来预期,提高企业人才优势。
当前,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经超过2.3亿,传统养老保险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需求,迫切需要更多养老保障措施,为退休老人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健全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显得更为迫切。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企业年金制度,也是他们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增强企业在国际人才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欧美发达国家很早就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早在19世纪,在工业革命的大力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应运而生,美国的运通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企业年金计划。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和成熟,学习和借鉴其经验对促进我国企业年金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也可为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和视角。
首先,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企业年金实施的重要保障。一切制度的落实都离不开法律的基础保障作用。发达国家为保障企业年金制度有效落实,主要从三个方面立法护航:
一是颁布专门的企业年金法,对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的受益权、雇主缴费和年金资产受托人的职责等进行规定,并对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德国的《职业年金法》、英国的《养老金法》、美国的《雇员收入保障法》、日本的《国民年金法》等;
二是制定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法律,引导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促进企业年金的推广。如英国1988年《收入和公司税法》中对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方案的规定,在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收益和养老金发放三个环节都做出了税收优惠处理的安排。美国1978年在《国内税收法》新增的“401(K)”条款开启了美国401(K)企业年金计划的黄金时代,目前大多数国家企业年金的缴费可以税前列支,或给予一定的优惠额度,并对年金投资收益免税。
三是制定运营监管法律,各发达国家在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管上采取了许多措施,从企业年金的资金筹集、终止和破产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德国的《金融服务监督权利法》,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基金监管法》。
其次,强有力的监管机制为企业年金安全运营的后盾。英国、美国等国采取分散化的监管方式对企业年金进行监管,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进行,监管机构细化分工,加之充足的法律依据,各个部门有序的配合,共同形成监管合力。欧洲大陆有些国家则设立专门机构对企
业年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取得了不错的监管效果。比如荷兰的企业年金监管工作就由保险监督委员会这一唯一的法定管理机构执行。此外,发达国家还依靠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监管,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中介机构都会参与到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之中。
再次,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年金制度是相关群体积极参与的关键。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参与度十分高,在日本几乎所有居民都交纳了企业年金,这主要得益日本科学合理的企业年金制度。日本政府对企业年金未来的最高负担进行估算,根据估算值调整设定整个期间的支付水平,针对高龄老人、女性、残疾人等不同人群设置不同的企业年金政策,细化为每个群体特有的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建立要符合社会现实,日本的厚生年金就是根据职工收入来确定缴费的比例,厚生年金与职工收入成正比,有利于社会公平。
此外,发达国家拥有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丰富多样的投资工具,这对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便利。
当然,在吸取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还需结合我国自身的发展特点,企业经营实际,稳步有序推进,逐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人群,建立多样化企业年金模式,在注重公平和科学的同时让更多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