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到底靠不靠谱?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交叉持股”越来越成为常见的资本运作手法,而且预计未来也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笔者注意到近期又有一例上市公司因资产重组形成“交叉持股”,并成功通过证监会审批,故在此简单谈谈“交叉持股”。
一、概念
“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股份或出资额的一种股权结构,形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现象。
二、法律支持文件
虽然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现象已相对较为普遍,但国内对“交叉持股”的立法并未做过多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
(1)1992 年 5 月 15 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2015 年 5 月 30 日已被废止)第 24 条对“交叉持股”做出了规定,“即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及此后的历次修订则未对公司间的交叉持股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2)2012 年 10 月 11 日,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 号),其第 10 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即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间不得存在交叉持股行为。但该《规定》仅针对证券公司,未对投资公司及上市公司进行明确约束。
三、常规解决方案
经整理近期的“交叉持股”案例,如常林股份(600710.SH)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6年)及亚威股份(002559.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重组交叉持股,最终重组事宜均获证监会审核通过。而共同解决措施均为:①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对另一方的股份表决权;②上市公司对涉及交叉持股的股权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减持或转让。
总体来看,虽然对于交叉持股国内法律并未有太多的限制,但基本会要求对于交叉持股做出限制性的解决方案,以防止出现内部利益输送等问题。
四、未来的趋势
国内企业间的“交叉持股”出现在在上世纪90年代左右的国企改革,1990年国务院在发布《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中指出“要积极试行企业间相互参股、持股的股份制”。2007年5月,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及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中也积极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伴随近期国企的新一轮改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将同样会出现一定比例“交叉持股”的情况。同时,为了支持国企完成改革,笔者认为短期内监管机构在短期内仍将不会对“交叉持股”做出明确性的限制性规定及要求,涉及资产重组式的“交叉持股”未来仍将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