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
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来自诸多方面,涉及市场中的各参与主体,因此各参与主体都应该采取一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这些参与主体主要是指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投资者和政府。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来介绍一些常见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
主要风险管理制度。
介绍了许多金融期货市场中交易所采取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大多数制度同样适用于股指期货市场,如保证金制度、逐日盯市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熔断机制、大户报告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减仓制度等,因此这里不再赘述。
下面就一些股指期货市场以及我国股指期货特有的一些风险管理制度作详细介绍。
第一,盘中试结算制度。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每天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盘中试结算,然后根据每一次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或者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划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若仍然未能按时补足,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建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分级结算会员制度。结算会员制度是目前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采用的制度,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交易所会员都可以自动取得结算资格,而只有那些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机构才能成为交易所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才能进行股指期货的结算。股指期货本身波动较大,对参与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要求更高,因此很有必要引进结算会员制度。而且,通过结算会员制度中的结算担保金制度同样可以增加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维护市场的稳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结算会员分为三类:交易结算会员,即那些可以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结算的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即那些可以为自己的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的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即那些本身不参与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但可以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的会员。
分级结算会员制度具有如下三个较为明显的优点:一是期货交易所风险可以被层层过滤,直接降低了期货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压力;二是可以增加结算类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盈利能力,减轻非结算类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负担;三是有利于期货经纪行业进行差异化竞争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期货行业的发展。
图6. 1显示的就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分级结算会员制度。
图6.1分级结算会员侧度
第三,介绍经纪商制度。所谓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负贵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业务。
目前,介绍经纪商制度运用比较普遍,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又有所不同。如美国的介绍经纪商(IB)还被细分为独立执行的IB (IIB : Independ-ent III)和由期货经纪商(FCM :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担保的IB(GIB : Guaranteed IB )。在美国,往往小型期货公司才采用介绍经纪商制度,而台湾的m制度运用更为普遍,这和台湾资本市场对外资的逐步放开过程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发展也需逐步稳妥推进,所以和台湾市场更有可比性和相似性,因而在金融期货推出初期采用介绍经纪商制度是合理的。
在我国股指期货业务中,介绍经纪商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中间业务:
—招揽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协助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为投资者下单交易提供便利;
—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结算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我国股指期货介绍经纪商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