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分析中应留意的若干问题
1.利用应收账款虚增收入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在我国的商品交易中,主要的销售方式仍是交款提货销售或赊销,即货款已经收到或者购买者根据合同承诺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
弄虚作假者就是利用这种销售方式的漏洞,在产品仍在自己仓库的情况下,虚列购买者名称,虚开发票,达到多做收入的目的。这种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较为普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既不违反会计原则,但又虚开发票的情况,经常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中。
鉴别这种虚假情况的主要办法就是比较上市公司历年应收账款是否突然增加。如某年度应收账款突然增加,则该年度就有虚开发票、虚增收入之嫌,投资者应仔细分析,以防下一年度销售收入突然减少,利润滑坡,造成巨额亏损。同时,投资者在查看“应收账款”时应特别分析应收账款中前二年和前三年的应收账款的比例,如数量较大,就说明企业可能前两年已经虚列收入或者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容易形成坏账,造成亏损。
目前,机构投资者已经十分注意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分析,特别强调“应收账款周转率”这个反映企业管理能力的财务指标,对同行业各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进行对比分析。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包装自己,误导投资者,又充分利用“应收票据”这个科目,将大量“应收账款”转往“应收票据”,将“应收票据”变成“应收账款”的避风港。因此,目前在分析“应收账款”时,一定要联系“应收票据”一并分析,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投资者在分析一家上市公司时,仅仅看每股净利润是不够的,对创造净利润的原因还必须进行深如分析,才能辨别每股收益的真假。
2.投资收益的计价方法可能掩盖巨额亏损
上市公司在筹集了巨额资金后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以获取经济效益,除了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将资金投放于债券、股票和其他投资,形成对外投资。
投资按其流动性的不同,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性质上能够随时变现而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上市公司由于季节性生产经营等原因,往往有多余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等,为了获取比银行存款利息高的收益而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些有价证券应是公开买卖的,可以随时抛售变现,以满足企业经营、周转的需要。
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即企业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年以上的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一般都不准备在短期内转出去或者不作为调度资金的手段。
上市公司进行短期投资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构成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证券市价每天都不断波动的情况下,期末财务报表上如何报告短期投资的价值呢?在会计上就出现了对短期投资如何合理计价的问题。短期投资的计价方法在国外通常有三种:
(1)成本法。即按原始投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反映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这种方法只适合市价波动很小或短期投资比重不大时,否则,在市价波动较大时,采用成本法报告短期投资,就不能如实反映上市公司持有短期投资的损益。
(2)市价法。即以市价作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但市价法在会计实务中并未被广泛采用,原因是市价是经常起伏波动的,在市价上涨时确认未实现的利润也不符合稳健性会计原则,且与历史成本法计价的会计处理相悖。
(3)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在成本与市价之间选择较低者作为短期投资反映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账面价值入账,并把成本与市价之间的差额列作当期损益。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计价,只能采用成本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资产计价基础的统一,避免用市价计价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较强,市价波动较大,不少上市公司投入巨资进行短期投资,如果用成本法进行计价,投资者应对短期投资所占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十分关注,因为按成本法计价可能会造成财务状况的严重歪曲,即本来巨额亏损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仍然盈利,但上市公司并没有在财务报表附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现行市价的有用信息,这种“虚盈实亏”的情况在股市暴跌后很普遍,但投资者较难了解真相。从证券市场的发展看,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值得考虑。
以上我们介绍了短期投资的计价方法,那么,长期投资应如何计价呢?如长期投资采用的是债券投资形式,那么长期债券投资,就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经纪人佣金、税金、手续费等,以及自发行日至购买日止已实现利息后的余额入账。这一点和短期债券投资以实际成本入账不同。至于长期债券投资购入时可能发生溢价或折价(即高于或低于而值购入),这部分溢价或折价需要在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分期摊销,以准确计算各期的投资收益。
至于债券投资的收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月、季、年应计的利息,无论是否收到,均应计入当期收益。
如果长期投资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那么它的入账价值和短期股票投资的处理方法相同,投资的取得成本扣除已宜告而尚未收到的股利后的余额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
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如本公司投资占被投资单位资本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20%~50%的采用权益法核算;50%以上或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成本法。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值入账,除实际增减投资外,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即无论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如何,净资产是否增鹹,是盈或亏,均不改变入账价值。
至于投资方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一律在收到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不计入“长期投资”科目。
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多数在20%以下,即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法的优点是核算比较简单,但缺点明显,即反映不出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投资企业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被投资企业巨额盈利,但不发放股利,投资企业应有的权益或收益得不到反映。
第二种情况:被投资企业巨额亏损,投资企业应有的权益减少或亏损得不到反映。
由于以上原因,成本法不能如实反映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在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时,尤其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大量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就必须十分注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虚盈实亏”还是“虚亏实盈”。
(2)权益法。上市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的20%时,长期投资所反映的投资额,要随着被投资企业的盈利和亏损,相应地按其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予以增加或减少,以调整投资企业长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即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同时调整长期投资科目余额;当投资企业实际分到股利时,则冲减长期投资科目。
3.存货到底是多少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存货范围的确认,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尚未远离企业,也不应包括在本企业存货范围之内。
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常见的存货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
在期末对存货进行计价时,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明确规定“存货应按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孰低来估价”。我国目前尚未采纳,但国家规定对国内企业股票在香港上市的存货计价,也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优点在于贯彻会计的稳健性原则。具体地说,企业期未存货价值较低,就会使当期成本升高,利润减少,以避免企业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可以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致盲目乐观。我国上市公司在国外上市后被国内、国外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不同的结果,很大原因就是国内企业没有运用稳健性原则。
目前我国有少数.上市公司利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调节利润。投资者在阅读财务报表时,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少数上市公司的年报揭示其年末存货为零,生产型企业的年末存货不可能为零,存货为零只能说明上市公司弄虚作假,不仅把库存商品,而且把原材料、半成品都卖了出去。1996年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就有一些公司存货为零的,不知上市公司对此又有什么解释。
值得说明的是,1998年我国新的股份制会计制度实施,股份制企业对于存货及投资等计价原则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并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但均须作跌价准备损失,计入公司当期费用。上市公司以后在存货或投资上将尽可能遵循谨慎性的会计原则逐步走向规范。
4.利用关联交易做账的把戏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凡以上各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其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必须按照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如定价政策、交易金额等。
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第一种,相互购买和销售商品。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主要是由:于我国不少上市公司是其母公司拿出部分资产改组上市,其原材料采购、产品的销售对象均是母公司,如湖北兴化等。第二种,购买或销售资产。在资产重组盛行的现在,这种形式相当普遍。第三种,相互提供或接受劳务。由于上市时对非生产性资产进行剥离,母公司为已上市的子公司提供医疗、教育等服务的现象很普遍。第四种,相互提供贷款扭保。第五种,母公司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有的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作为母公司一种融资工具,因此,母公司大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第六种,许可协议。上市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每年缴纳使用费,如深康佳等。还有其他一些关联交易。如目前兴起的“托管”热中,上市公司受托管理母公司下属的其他企业,如鞍山一工等。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包括定价原则、交易方式等。关联方的交易却由于交易双方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挂,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客观上可能给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好的或坏的影响。
有利的影响是可以大量节约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的效率。
不利的影响是在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的交易价格、方式,可能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如母公司通过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把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等,这种现象在跨国公司中为达到避税等目的被普遍采用。在我国少数历史遗留股中,由于上市公司高层领导人或有关方面大量持有自己的股票,为达到上市后获取暴利的目的,将母公司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但这种转移是以损害母公司的利益为前提,因而这种现象不可能长远。待部分人士抛完股票后,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才能真实反映出来。
我国近几年的上市公司大多有集团公司背景,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各种关联交易被市场人士称为“黑洞”,投资者凭借有限的财务资料实在难以弄明白它们“你来我往”之间的奥妙,使投资的风险增加很多。但是,只要投资者静下心来仔仔细细地研究财务报表,并对有疑问的新股静观一段时间,再作投资决策,相信这种风险会有所降低。
5.也有人利用资本公积科目做文章
资本公积金主要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由于“股本”科目有特定的内容,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中有些项目不能记入“股本”,这些项目就构成了资本公积。
(1)股票溢价
我国目前不允许折价发行股票,因此,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就只有以超过股票面值的价格进行溢价发行和按股票面值相同的价格进行面值发行两种。
在采用面值发行时,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记入“股本”科目,支付的发行股票费用作为开办费用或递延费用处理。
在采用溢价发行时,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等于股票面值部分记入“股本”科日,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委托证券商代理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从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企业应按扣除手续费后的数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2)法定资产重估增值
历史成本记账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但会计准则又同时规定,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这又不排除企业财产可以重新估价的可能。目前国家有关规定中涉及到的对企业财产重估的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重估;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
捐赠人捐赠资产,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但捐赠人的投资并不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力,也不会由于其捐赠资产行为对企业承担责任,所以,虽然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但这种投资也形成了企业的实收资本。其毕竟是对企业的一种投资,这种投资也形成了企业权益的增加,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在会计上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但是,这几年,极少数上市公司把文章做到了本来应该明明白;白的“资本公积”科目上去了。投资者不能不引起注意。
例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揭示其年初资本公积为4.46亿元,年末为11.03亿元,增加6.57亿元,增长147%。原因是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和下属公司投资总额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两项构成。其中: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4.53亿元,超过注册资本部分2.04亿元。
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不得随意调整其账面价值。
上市公司不经国家批准随意评估资产,增加资本公积,然后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种误导投资者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