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说过,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是所有制的外部表现;它的性质取决于所依附的社会制度的性质。正因为此,它既可以是私有制度的实现形式,表现为股权私有制;又可以是公有制度的实现形式,表现为股权公布制。
“股份经济会削弱公有制”,一些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看法,正是因为,在当今股份经济最发达的西方国家,股份制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以私有股份为主导; 80年代初开始的西方国家私有化浪潮,也是把原有的国有股权划分成等额,出售给私人,变成私人的财产。这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经济观。
我们所主张的是以公有股份为主导的股权公有制。我们推行的股份制,不是把公有财产划分为等额,出售给个人,或让个人无偿地占有;而是在公有股份之外,发售新股,居民用个人劳动收入的节余部分购买企业的股票,形成企业资产的增量,与国有资产存量股份享受同等的权益,共同运作。
从这样的设想出发,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会被削弱。因为我国拥有二万多亿元的国有资产,加上国有土地、矿山、公共房屋及城乡集体经济,总价值岂止数十万亿元!而相比之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节余部分形成的城乡储蓄存款才刚刚突破一万亿元(1992年6月末);即使其中有一半的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也不过5000亿元,仅占公有资产的数十分之一。
深圳特区的股份制实践是最好的明证。撇开深圳特区不参加资产折股的公有土地、房屋等,仅以股份制企业中抵股资产比例看,公有股就占有绝对控股地位。
1991年上半年以前6家老上市公司中公有股(指企业中原有国有及集体企业资产折股、新参与的国有及集体企业入股、各级政府新投资入股)比例即达到45%,其中国有股占20%,处于明显的控股地位。1991年下半年新批准上市的10家公司中公有股更是达到53.75%,全部由国有股份构成。而在其他2000多家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公有股份比例甚至更高。
深圳特区政府还明确规定,对那些属于国家经济命脉,关系国计民生或属国家专营、享有超额利润的行业或企业不搞股份制;个别此类企业实行股份制,也是改造成那种不让个人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让公股占绝对控股地位;《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股权设置的方式与股东份额,如规定单一个人股东持有某公司股票不得起过该公司股份总额的5%,持有各公司股票总面额不得超过5万元,等等,目的也正是为了防止私人股份的过分扩张,削弱公有股的控股地位。
当然,保持公股主导地位并不是要从静态上对每个企业死抠公股比例,而是要从总体上看比例,从动态中看国有资产的增殖水平,看公有股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和调控能力。因此,在法规条例规定的框架内,深圳特区政府也允许部分公股有限制地进入证券市场流通,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购股。
实践证明,公股和法人单位介入股市,既能较好地调整国有资产结构,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又能成为稳定股市的中坚力量,较好地抑制少数个人股东试图操纵市场或进行投机的行为。总之,公有股在总体上居于控股地位,在生产经营中占主导地位,在市场流通中增殖并调控股市,这正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股票市场首要的、基本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