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投资于股票,赚了钱,一些人却赔了本。于是有人说:股票投资会引起贫富县殊、两极分化;更有人说,股票投资是以钱生钱,因而“发了财”的人是新生的资产阶级。应该说,数十年来,习惯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的人产生这样的想法是不足为怪的。
事实上,商品经济也讲究“公平”,不仅如此, "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还是商品经济最基本的准则。只不过,在商品经济活动中,所谓“公平”,不是经营和交易结果的平均,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整个市场参与者在起点上的公平、机会上的均等、交易规则及交易过程的公开与公正。在这一点上,股票投资同投资于工业、商业及其他金融资产一样,是遵循同一准则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居民用个人收入的节余部分去投资创办个体企业;有经营能力、偿还能力的人,还可以获得贷款支持,发展个体经济,以作为公有经济的补充。
在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允许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允许一部分人勤劳致富,先富起来;允许居民存款获得利息收入;允许居民购买债券,获得债息,以作为他们抑制即期消费,支援国家建设的应得报酬。
同理,股民把自己暂时不用的货币收入投资于股票,作为企业永久的生产资金,获得股息收入也是理所应当的。
不仅如此,股票投资在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好处的同时,也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其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投资风险,来自于企业经营的好坏、存款利率调整以及整个经济的波动而引起的相对收益的变化。一旦经营及经济状况恶化,股民的投资很可能血本无归,而不像银行存款或投资于债券那样可以保本保息;
二是投机风险,来自于因政治、经济、政策及其他意外变故所引起的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一般而言,风险与收益(或亏损)成正比,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政冶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即使收益较大,也是建立在同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要冒更大的风险、承受更大的经济及精神上的压力的。
当然,收入过分悬殊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原则。为此,深圳特区在实践中鼓励居民用合法劳动收入的节余部分购买股票,禁止用借贷的款项炒股;鼓励长线的投资,目的在于发展生产;制定一系列法规,抑制过度的投机行为;规定个人购股的比例和总面额;开征印花税和个人股票投资收入调节税;规定党政机关干部、证券管理及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注意防止和查处营私舞弊、以权谋私,加强廉政建设,等等。
仅1991年,深圳特区就从严查处了股市经营中各种违纪事件数百宗,先后接到投诉电话数百次,接待上访人员193人次,接到书面投诉136件,经甄别受理调查并处理63件。
个别情节严重的事件,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总之,对股票投资收益的性质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过去,我们否定商品、货币,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排斥资金增殖观念,把利息收入视为资本主义剥削。后来,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观念更新了,承认了利息的杠杆作用。现在对股票投资收益的性质也要以全新的观念去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