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试点时间为2019年2—12月。
据介绍,“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通知要求,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