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基金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案,这次修正较大地改变了基金章程中黄金的地位。
基金章程二次修改后黄金的地位是如何变化的
主要表现为:
第一,不再把黄金作为货币平价的共同单位,也不作为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单位。而在此之前,货币平价都是以黄金或美元来表示的。
第二,通过废除用黄金表示的特别提款权的方法,取消了黄金官价。
第三,基金组织禁止重新确立固定的黄金价格。在进行黄金交易时,基金组织将不干预市场价格,也不建立固定价格。
第四,取消了各成员国必须用黄金同基金组织进行往来结算的规定,并规定任何使用黄金作为支付手段的须经绝大多数成员国投票赞成。
第五,对基金剩余黄金储备的使用也作了规定。对其余黄金的出售,须经基金85%的票数赞同方可进行。
虽然黄金在基金组织的地位有所下降,但黄金储备是用来支持基金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地位并没受影响,基金组织出售大量的黄金之后,1980年仍有上亿盎司的黄金储备。同时,世界上许多中央银行的国际储备资产都有相当一部分为黄金,各货币集团,如欧洲货币体系中也有相当的黄金储备。因此,今后黄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仍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