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连股权代持协议都没有,在举证说明自己实际投资人的身份方面会有瑕疵,不一定能取得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由他人代持投资股份,出现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形。
为免双方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可以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权益,这属于双方的自由约定,如果无违法情形,约定一般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以依照约定(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