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制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中金所认为必要时,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会员资金异常;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中金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持仓有较大风险的,中金所有权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发生不按中金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中金所调查的;经查实存在欺诈投资者行为的;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以及中金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之一的,中金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中金所对相关会员或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中金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如发生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以及中金所认定的其他情况情形之一的,中金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示风险。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中金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中金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中金所结算完成后,按照相关原则对投资者及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按照相关原则对投资者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