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融资融券之前应做的准备
1.了解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2.了解证券公司是否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3.一些其他的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的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包括8个流程:
1.征信。
投资者提出融资融券申请,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供的征信材料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并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进行价值评估。
2.签定合同。
通过征信的合格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定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3.开立账户。
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到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4.转入担保物。
投资者可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5.评估授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
6.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时,投资者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用融资款买入标的证券,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人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时,证券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7.偿还资金和证券。
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归还投资者欠证券公司款项,余额留存在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内。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用现有资金、证券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8.结束信用交易。
当投资者全部偿还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用账户中的剩余资金转入其普通账户,结束信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