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人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
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3.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4.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5.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7.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2.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3.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4.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5.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6.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