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成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职能:
1.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2.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3.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4.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5.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6.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批准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买卖本咨询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2.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3.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4.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