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类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scheduler income tax)也可叫做个别所得税。它是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或来源)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所得税。例如,把应税所得可分为薪给报酬所得、服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财产出租所得、营利所得等,根据这些所得类别,分别规定高低不等的税率,分别依率计征。分类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这种税制的优点是征收简便,税源易控,可有效地防止逃漏税行为,但其缺点是不能按纳税能力原则课征,难以实现均平社会财富的目标。此税制首创于英国,但目前实行纯粹分类所得税的国家比较少见。
2.综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global income tax)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红利、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故亦称为一般所得税。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稽征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综合所得税最先出现于德国,现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3.分类综合所得税
这是取上述两种所得税之长的税制,即把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综合起来,采用并行征收制。先按分类所得税课征,然后再对个人全年总所得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进行综合加总,另按累进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既能量能课税,又使征收便利,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税制。
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个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所得税课征方法主要3 种,申报法、源泉课征法和估征法。
1.申报法
纳税人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确认无误之后,就已核实的所得额依率计征,并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交纳。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综合个人的各项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发挥所得税的优势;纳税人参与税收计算的全部过程,可以激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觉地了解税收制度。其缺点是: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容易出现匿报、少报现象,需要纳税人有较强的自觉纳税意识。目前,申报法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采用。西方国家法治程度较高,较大程度地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的氛围,造成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高的心理,树立了纳税人纳税义务意识、普遍守法观念和偷税耻辱观念。因此,个人所得税偷税现象限于少数纳税人,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够自觉申报,这样税务当局就有可能集中力量对付少数偷逃税者,使重点稽查得以实现。
2.源泉课征法
这种方法简单来说就是所得在哪发生,就在哪课征。即不是直接课征于纳税人,而是间接地对支付者课征。当支付所得者将所得款项支付给领取人时,支付人预先从领取者所得中扣下领取人应纳的所得税,并代之向税务机关交纳。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第一,由于不需要纳税人直接申报和纳税,因而对纳税人来说,纳税痛苦感较小;第二,每次扣交的税额较小,也可避免累积成巨额,造成纳税人事后纳税的困难;第三,可以使税款及时入库;第四,从代扣交者方面看,因并不是他自己负担这笔税款,故一般不会徇情少扣,有确实无误之利。
其缺点是只适用于一部分所有,对象营利所得这样的所得无法实行源泉课征。因而,许多国
家应用此法。
3.测定法
它是依纳税人的各种外表形态(或标志),估定纳税人的所得额进行课税。在税务实践中,测定法又分为三种:一是净值法,根据纳税财产净值的多寡来推定其所得额大小,如住宅的大小,房屋门窗的多少等;二是消费支出法,根据纳税人平时生活水平与各种消费支出的数额推测其所得,决定其应纳税额;三是银行账户法,根据纳税人银行往来账户情形决定其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测定法虽然没有稽查等复杂手续与过程,但是容易发生任意估计现象,常有遗漏;而且会导致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这种方法主要是对申报法和课源法等征纳程序上难以掌握的所得,起到重要补充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征税所得的确定
所得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在理论文献中,所得的定义多种多样,没有一个定义得到完全接受。在各种定义中,西蒙斯(Simons,1938②)提出的定义影响最大:行使消费权利的市场价值与产权在有关时期的始末存量价值的变化的代数和。换言之,即某一时期的消费加上该时期末的“ 财富” 减去该时期伊始的“ 财富” 。在此之前, 黑格(Haig,1921)和香兹(Vonschanz,1896)已经提出了类似的定义,因此,后来通称为香兹-黑格-西蒙斯(S-H-S)定义。
根据他们的定义,征税所得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利息、利润等周期性货币所得,也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升值的重估溢价即资本利得;不仅包括商品劳务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所得即交易所得,也包括不经交易产生的所得,如自己生产的产品供自己使用、自己的家庭劳务。这种定义所得的税基很宽,认为能在不同的所得类型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和不同的活动之间实现税收中性;有助于降低名义税率,从而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或福利成本最小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是,按照S-H-S 定义,综合所得的范围过于宽泛,以此进行征税会导致征税成本大大增加,操作十分困难。因此,在实践中,无论哪一国家的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远不及香兹-黑格-西蒙斯的所得概念,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调整自己的征税范围。
第一,通过交换并能以货币衡量的所得为征税所得。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交换并以货币衡量的所得占主导地位,但是仍会有一些交易无法进行估价,如甲到乙家帮助油漆房屋,乙到甲家帮助修理车库。一些物物交易难以进行监控,也难以估价,对这部分所得,各国一般不纳入征税范围。
第二,各国的所得税制对附加福利(fringe benefits)的处理大不相同。附加福利主要是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某些与职业有关的福利(也称“花边红利”),如免费医疗、午餐补贴、法律服务、提供车辆和制服、健康保险等。有些国家的所得税制把雇主提供的附加福利都不作为雇员的应税所得;有的则对这些附加福利估定一定的价值,或按雇主适用的税率课征,或按雇员适用的税率课征;也有的不允许附加福利的成本作为公司的扣除项目。在征税时,附加福利的估定价值应当是市场价值。倘若雇员对这些附加福利的估价低于其市场价值,那么,这些附加福利应按其现金等价价值估价。附加福利几乎不按市场价值估价,通常按雇员工资的某种比例或其他任意方法估价。如果附加福利不列入征税范围,税基就会受到明显侵蚀,导致较高的附加福利需求。第三,在大多数情况下,耐用消费品的估算租金不予课税。这种估算租金的最大者当属业主自用住房估算租金。这类估算租金等于毛租金减去该住房的任何成本。估算租金不予课税,部分原因是估算租金的价值计算比较困难,部分原因是对这种非货币形式的所得征税在政治上不受欢迎。这种估算租金不予课税鼓励了住房所有权,但也会产生低效率和不公平问题。
第四,个人从政府取得转让所得一般也不征税。转让所得的形式多样,对它征税的理由各异。比如,来自公共养老金(社会保障)的转让所得部分地代表以前所纳税收的偿还。由于社会保障税在缴纳时没有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所以,这种养老金在支付时要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但是,有些国家的所得税制允许纳税人在应税所得中扣除社会保障税,这种养老金在支付时就要计入应税所得。又如,失业救济金和低收入家庭的补助金在应税所得低于起征点时不纳税。再如,对低收入家庭的实物转让应当包括在应税所得中,但遇到的问题是,它对于接受人的价值可能低于其货币成本,若按货币价值征税反而不合理。
第五,对个人资本利得是否征税取决于政府对公平和效率的取舍。从公平角度看,资本利得并非是生产经营所得,并且集中于高所得阶层,如果不对其征税,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还会促使社会富有阶层将其他所得转化为资本收益形式,从而逃避税收;从效率角度看,如果对资本利得征重税可能导致投资者不愿意出售或推迟出售资本财产,结果会阻碍资本流通,干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演变看,普遍经历了税制由繁到简、税率由高到低的过程。在发展中国家,许多资本利得常常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股息和特定储蓄的利息就明确规定免税。
2.费用扣除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纯收入征税,既然是对纯收入征税,就必须从列入征税所得范围的各种毛收入中作必要的费用扣除,排除掉不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保留能反映纳税能力的部分。按国际通行的惯例,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费用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为了获得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扣除体现了所得税对纯所得征税的原则,否则会出现对纳税人支出部分课税的情况。个人在获取各项收入时,往往会发生经营费用,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支出;自由职业者为劳务提供而购买的设备以及相关费用等;转让财产而发生的转让费用、中介费、广告费等,都是为获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性支出。根据所得税的计税原理,应该从收入中扣除为获取该项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第二,为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生存所必须的生计费用。生计费用是为了保证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生计费用应该涵盖人们日常生产的物质和精神消费的开支,包括收入者本人的食品、衣物、医疗、交通等物质消费和文化、精神生活消费,以及抚养子女、赡养长辈等所需要的费用。这些费用的高低,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消费范围的大小、消费种类的多少和物价水平的高低,以及消费习惯的影响。一般而言,生产力水平越高,消费的范围越宽,物价水平越涨,消费开支就越大,生计费用扣除就越高;反之则相反。
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儿童看护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是费用扣除基础上的必要补充。
主管提醒会计,这4个问题有很多会计没碰到过,不注意就会出错,给企业带来税务上的风险。
1、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分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还有定率征收。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法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利息由法人支付,这笔钱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那么这笔贷款产生的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所产生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没有单独明文规定。从税法的角度考虑,个人借款利息和企业借款利息不能混为一谈。对企业发生的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利息结算单的抬头是个人名称,严格来讲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实际处理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在企业提供的相关凭据和事实证据基础上,对各项支出从严合理核实扣除额。比较常见的是,法人将贷款的钱再“借”给企业,法人与企业间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提供相应的凭证,那么所产生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3、单位3月份购买了空调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折旧年限是几年?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2018年3月购买了空调作为固定资产,若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电梯维修是属于建筑服务还是属于修理修配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对于电梯的维修劳务,应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