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完善的股票市场里,由于已经形成了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市场环境,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因此上市公司的退市责任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是,由于中国现行的股票市场制度相当不完善,许多垃圾公司被人为不计后果地包装上市。因此,若要从源头上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绝不能让这些问题公司一退了之,从而把退市风险全部转嫁给投资者。
怎样建立健全对被强制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也就是说,在中国现行的制度环境下,上市公司退市之前一定要进行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如果是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失败导致的退市,显然应由投资者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责任。但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包装上市、财务造假,甚至恶意退市,显然不应由投资者承担全部责任,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审计机构股票上市的保荐人和承销人、控股股东、公司高管等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我国现行退市制度对有些相关责任人导致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有些有规定,但执行强度有待提高。为此,需要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尽量消除造假和过度包装之间的模糊地带。
其次,要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惩罚力度,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惩罚机制。比如,退市公司里所有参与造假的人员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鼓励投资者向存在造假行为的退市公司索赔等。
再次,由于股票诉讼案件屈于财产案件,起诉费用高昂,致使投资者难了维权。所以,有必要把股东代表诉讼案确立为“非财产案件”,这样,无论要求赔偿的金额大小,起诉费用都不会很高,从而大大提高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力度。
最后,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进而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