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股票质押,股民们并不会陌生,这是大家经常在股市中遇到的操作手段。各行各业都是有自己的要求,都是有着条条框框的,对于场外质押也是一样。下面小编就来具体为大家介绍一下股市中场外股票质押流程是哪些?场外股票质押的法律要求。
场外股票质押流程是哪些?
业务决策与授权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确定和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
(二)在公司董事会授权下,公司管理层做业务决策
在公司董事会授权下,公司管理层制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确定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组织拟定或制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总规模进行决策等。
(三)在公司决策层授权下,业务管理委员做业务决策
信用业务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层负责,根据经营层的授权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决策,决定和调整客户准入条件;决定和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收费策略及标准;对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大额交易额度进行审批;确定和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风控指标;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的方案;负责经营层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信用业务管理总部集中负责核心业务的运作与审批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执行部门,具体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交易协议、风险揭示书及业务管理流程,会同研究所确定标的证券范围及确定质押率,负责资质审查、客户信用评级及授信管理,负责审贷管理、交易管理、逐日盯市与平仓处理、利率与期限管理,负责分支机构业务操作的审批、复核、监督及其业务指导支持管理。
(五)按照前、中、后台分级授权进行业务运作
业务前台为营业部;业务中台包括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资产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经纪业务总部等部门;业务后台包括风险管理部、稽核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
(六)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内部按照前、中、后台分级授权运作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前台(含营业部)负责客户开发和服务,业务中台负责营业部提交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的资质审查、征信、合同签署申请、审贷,和运行管理维护,业务后台负责风险监控、预警通知和平仓。
(一)客户资质审查
营业部根据客户准入条件对客户资质进行初审:
机构客户还须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如有,上市公司除外)及内部授权文件。
对于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客户,营业部报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经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审查通过后,可开展后续业务。
(二)客户资质调查
1、收集资质调查材料
营业部质押回购式证券证券交易业务岗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并开展资质调查,收集、了解和调查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交易经验、诚信情况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相关表单。客户须填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质调查表》、《客户资质调查材料提交清单》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信息申报表》,并按《客户资质调查材料提交清单》(详见附件)提交材料。
营业部质押回购式证券证券交易业务岗对客户资质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有效性负责。
2、资质调查材料初审
营业部质押回购业务岗对客户填写的业务表单及资质调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一致性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营销总监及总经理审核。审核通过的,营销总监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信息申报表》、营销总监及营业部总经理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客户征信材料提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审核要点如下:
(1)客户提供的资质调查材料的原件必须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留存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机构客户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客户提交的业务申请及资质调查材料中,其客户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应与该客户普通资金帐户及登记结算公司的普通证券账户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须先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客户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含登记结算公司系统的账户)状态正常。
场外股票质押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股票现状调查
由于股票价格频繁波动,因此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对通过质押股票所能获取的融资金额以及质押股票所具备的返款担保能力甚为关注。为准确反映担保能力,质权人须调查股票状况,包括(1)股票本身的情况,即股票持有人是否有权对外出质股票,股票是否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2)上市公司的情况,即上市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须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而影响股票价值及其持续担保能力。
质权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了解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一是可查看上市公司公告。因为上市公司负有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责任,如股票发生出质、查封或冻结,或上市公司近几个年度内的净利润为负值,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等情形均需予以公告。但该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非所有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发生质押、查封、冻结均属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告。对持少量股票的小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和金额均不高,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质押、查封、冻结并非必然属于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而不一定会予已公告。此外,公告发布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并不能实时反映股票状况。二是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查询股票信息。《登记规则》第7条规定,中证登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因此,通过中证登可查询到股票持有人、持有数量、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权益类别、冻结数量等信息,该方式能较准确和全面的反映股票现状。
股票的担保价值
股票价格随上市公司业绩等因素在短期内会频繁波动,因此在股票质押期间股票价格可能会大幅高于或低于股票质押时价格,这与一般动产或权利在价值上的稳定性存在区别。为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而承担较高的商业风险,出质人和质权人往往以设定质押率、警示线和平仓线、追加保证金和质押股票数量等方式确保质押股票具有持续担保能力。
1、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与双方约定时点质押股票市值的比值。质押率高,则融资方同数量的股票经质押后可获得融资款就较多;若质押率低,则可获得的融资款就较少。例如质押股票的市值为1000万元,如质押率为50%,则融资方可获得融资本金为500万;如质押率为70%,则融资方可获得的融资本金为700万。因此,设定适当的质押率可有效降低因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炒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但该规定仅限于股票质押炒股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炒股业务,对于其他一般的场外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质押率的高低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具体比率则有赖于双方对股票价格、上市公司业绩等综合评估后决定。
2、警示线、平仓线及保证金
为应对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实践中质权人会要求设置警示线、平仓线和保证金制度。例如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50%设置为警示线,如股票市值低于警示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备好保证金,做好补仓准备;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30%设置为平仓线,如股票市值低于平仓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保证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平仓线。如出质人或债务人拒绝支付保证金,或支付的保证金不足则质权人可以指令证券公司平仓止损。在此情况下,也可由出质人追加质押股票的数量或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出质人的质权不受损害。该等警戒线、平仓线及保证金追加的安排也符合《物权法》第216条和《担保法》第70条关于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之要求。
但在股票质押期限内,质押股票的价格大幅上涨,出质人是否可以减少出质的股票数量,解除部分质押股票,同时将经解除的质押股票出质给第三方从而获取更多融资呢?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虽从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现有法律既然赋予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的权利,相应的也应赋予出质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增加时要求减少质押财产的权利。但是,为避免质权人、出质人疲于频繁地变动质押财产,以及质权人解押后质押股票大幅下跌而要求出质人补充质押股票时出质人无股票可质押或拒绝质押的风险,实践中一般并不赋予出质人解除质押的权利,而是通过调整保证金予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