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
含义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所有权并未实际交割。
实质内容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质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质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质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两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及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无论是资金融入方还是资金融出方都要经过两次交易契约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五类风险
风险是金融业务的核心,就股票质押业务而言,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与合规风险等。
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质押物—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连续跌停,达到平仓线后仍然无法完全处置质押股票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融资方违约,不履行提前或到期回购义务,需进行质押证券违约处置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连续下跌达到平仓线后因该证券流动性不足,在极端情况下连续竞价系统和大宗交易平台均无足够对手接盘,造成无法全面平仓的风险;以及若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或因融入方原因被司法冻结,在限售或司法冻结期间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操作风险: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等。
总体而言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建立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后两类风险的防范主要依靠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是本文重点探讨内容,下面主要谈谈关键的业务风险。
把握此业务的风险,首先要理解股票质押业务本身的特点及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特点。例如,对于港股股票质押业务而言,因港股的流动性相对较弱,其业务生态与A股的大大不同。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不过短短三十年,能经过证监会严格筛查审批最终能上市的企业目前也才三千多家,纵观各类资产标的而言具有相对的稀缺性,大股东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可算是非常优质的资产。
同时,活跃的A股市场为股票提供了极好的流动性,使得该业务的质押物—上市公司股权是集稀缺性、流动性为一身的优质质押物(总体而言,具体标的需具体分析)。
大股东通过质押股票进行融资后,证券公司便拥有了在特定条件下对于质押物—A股股票的处置权,因此与普通借贷业务不同,出资方对于融资方的资金用途要求以及企业资质没有太严苛,关键在于对质押标的证券关键因素的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