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港股通业务的推出丰富了其投资选择,也可令其分享到香港市场优质上市公司业绩成长的收益。但是有很多问题却不得不注意。
对于市场异常波动、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特殊天气等各类异常情况,沪港通设计了什么应急机制?
为加强应急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应急处置的一线责任主要由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列举部分主要情景的处置措施:
1.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情形导致沪港通出现异常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技术故障等,导致或预期导致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通讯等出现异常情形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简称“上交所[微博]”)、联交易所一方或双方将根据异常情形的影响程度,及时作出是否暂停沪港通服务,并向市场公告。单方暂停服务的,暂停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暂停服务原因消除后,双方协商后决定恢复沪港通交易服务,并向市场公告。上述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火灾、恐怖袭击、重大疫情、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以及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情况。
2.股票价格及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对于沪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的,上交所将第一时间查询申报、成交异常的会员、交易单元、账户等情况。当确认标的股票价格异常是由于沪股通账户的申报、成交异常导致的,将第一时间通知联交所。同时,上交所将根据情况采取对标的股票(含衍生品)实施停牌、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等措施,并向市场公告,同时与联交所协商对香港市场公告事宜。若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出现极端异常波动,联交所也将采取类似措施。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交易通或沪股交易通服务并向市场公告。
3.标的股票相关衍生品价格极端异常波动。上交所将会同联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微博],共同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应急预案等形式对标的股票相关的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品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对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分级管理,设置量化指标。出现既定情形时,各交易所可视情况单独或同时采用发布市场公告,限制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交易,暂时停止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品交易等应急处理措施。
4.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现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时,应及时对标的股票予以重新设置并通知对方。交易所发现本方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时,应及时暂停(限制)相关股票的买入申报,并及时通知对方。同时,上交所、联交易所将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因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投资者买入了标的范围外股票的,可以卖出,但不能买入。
沪港通如何进行跨境执法以有效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
1.跨境执法的线索发现及通报。沪港通下,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控报告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包括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线索发现渠道。双方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具有跨境因素的案件线索,将及时向对方通报。包括可能或已经违反对方法律法规、可能或已经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情况等。
2.跨境执法的调查信息通报。对沪港通下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违法认定,适用交易结算地法律。两地证监会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具有跨境因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若所涉股票在对方市场发行,须经线索通报程序及事先充分协商。两地证监会应将有关调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列明的其他信息等事项。
3.跨境执法的协助调查。两地证监会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提出的协助请求,包括相关证言或陈述;文件、记录、证据物品的原件或复印件;鉴定结论等,给予最及时、充分、有效的协助。
4.跨境执法的联合调查。遇涉及两地的重大紧急案件时,或违法主体、证人及证据处于两地证监会管辖区,以及一方对对方启动调查持不同意见的,可综合考虑投资者维权便利及可获得最大化赔偿、惩处违规行为的有效性等因素,启动联合调查,以充分利用各自调查手段,实现执法优势互补,严厉打击沪港通下违法违规行为。
5.跨境执法的法律文书送达。根据安排,两地证监会可互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就中国证监会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香港证监会可协助向在香港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就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聆讯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中国证监会可协助向在内地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
6.跨境执法的执行。两地证监会认可在沪港通项下互认和协助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执行领域加强合作,并视情形进一步调整合作策略。双方将在承认和执行对方所作出的声誉罚和资格罚方面逐步拓展合作的空间,并共同研究落实两地自律监管措施的执行互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