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隐名股东的说法不正规,按你所说的应该是实际股东通过代持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股份。
企业破产后,隐名股东是否要承担清算责任?
但从法律层面讲,这里有两层法律概念。首先A作为实际投资人,通过协议(目前中国的法律允许协议和口头两种)方式,委托B作为投资人进行投资活动。那么这个B就成为法定的公司股权或股份的持有者,拥有相应的法律权利,A通过协议控制B的投资活动,但B在法律权利上可以成为独立的个体,也就是说,即使B做出了不符合A的投资经营和决策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也是成立的。A只能通过协议约定再来约束B的行为。
举个栗子:B如果私自将股权转让、出售、或抵押,这个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如果A想得到股份股权转让、出售的收益,必须通过协议间接来完成,不可以直接以股东的身份参与或决策。这也是股份代持的风险所在。
按着你的问题,企业破产以后,隐名的股东是不需要承担清算责任的,只能有代持者承担这个责任,然后代持者在通过两人之间的协议来争取自己应该的相当权益。
代持需要完备的法律手续,千万不要形成口头代持,这种可能对任何一方都不利。所以代持一定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完成,并详细约定好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保护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