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安排融资的时候,回购或反回购的定价非常接近债券的真实价值,但是抵押物的价值会随股票或债券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对这些融资交易积极进行重新定价以使融资对方的信用风险最小化是很重要的。
假设你拥有如下表所示的位于目前价值的融资头寸,交易者借入了25000 000美元并且将目前价值为26 100 000美元的证券交付交易商A,这个交易者对于交易商A有一个未获得保证的风险,体现在债券价值上等于1 100 000美元。相比较而言,这个交易者也已从交易商B处借得15 000 000美元,用目前价值14 800 000美元的证券作抵押。
这个交易者没有来自交易商B的信用风险(但是交易商B却有交易者对其构成的200 000美元的信用风险),在第三种债券上,这个交易者有另一个交易商A对其构成的价值1000 000美元的信用风险。这个交易者可以要求交易商A重新定价其融资交易,因为净风险(1 100 000美元加1000 000美元)已达重新定价的条件。
通常,融资对方会有一些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的融资交易。消除所有的融资风险是一种行业惯例。信用委员会大体上建立了一个企业在重新定价前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体系,但是500 000美元是一个普遍的“门槛”,无论何时一旦达到重新定价的限制即对所有证券进行重新定价,这也是一个商业惯例。即使200 000美元的差异扩大到500 000美元,交易者也不会要求交易商B重新定价这项回购,因为保留超额抵押对交易者有益。
同样,如果交易商B在需要重新定价时没有对回购交易重新定价,那么交易者会因为获得具有吸引力的资本来源和一定的杠杆效应而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