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央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行为被赋予了较强的逆周期调控色彩,人们倾向于将“降准”简单地理解为央行“放水”和刺激经济,将“升准”简单地理解为紧缩经济。
但实际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一种货币政策手段,既可以当作周期性工具来使用,也可以当作结构性工具来使用;既能用来逆周期地平滑经济波动,也可以用来应对经济金融的结构转型。
目前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论横向跨国比较,还是纵向历史比较,都处于较高水平。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存款准备金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面对基础货币创造外汇占款渠道的结构性收缩,央行大规模采用了抵押补充贷款(PSL)和中期借贷便利(MLF)等再贷款工具补充流性。这里,我们将此简化地称为货币创造的“扭曲操作”。货币创造的“扭曲操作”同时也导致了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膨胀和扭曲,系统性地降低了中国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并且基础性地推升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
为了减少无谓损失的发生,央行应当化繁就简,优先使用降准工具,而非再贷款工具。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降低至适当水平之前,央行应减少再贷款工具的使用,避免“扭曲操作”造成福利无谓损失。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演变与制度成本
从制度渊源来看,早期存款准备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储户在银行的存款或其他票据可兑换,从而保障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和稳健性。从这个角度而言,存款准备金并非现代中央银行的首创,而是商品货币时代传统银行运营管理经验的自然沿袭。
在经济史上,早在美联储成立之前,存款准备金制度在美国就已经出现了;山西票号早在没有中央银行的中国清代也已出现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雏形。实际上,美联储历史上曾长期存在着一个激烈争论——存款准备金应当以银行库存现金的形式存在,还是应当以美联储账户的形式存在。该争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历史渊源。
遗憾的是,不论西方经验还是东方经验都表明,存款准备金制度并不能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健,银行挤兑和金融恐慌仍然周期性地发生着。
等到了“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的信用货币体系时代,中央银行开始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为整个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保障。尽管中央银行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将存款准备金要求制度化,但客观上,希望凭借存款准备金来确保存款可兑换和保障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初衷已经几乎不存在了。存款准备金率转而演变成为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被用来调控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进而调节经济中的货币供给数量。
但是,存款准备金制度并不是免费的。其成本至少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商业银行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放在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这部分资金不能用来放贷。商业银行存放准备金的机会成本等于其将这部分资金向市场发放贷款所能获得的收益。目前中国央行为法定准备金支付的利息率仅为1.62%, 远低于市场5.8%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其二,商业银行会将存款准备金的成本转嫁至存款人和贷款人。与“税收楔子”的作用原理类似,尽管存款准备金是直接针对商业银行征收的,但实际上成本并不完全由商业银行承担,而是根据利率弹性的不同在银行、存款人及贷款人之间分摊。于是,高存款准备金率会间接地压低存款利率,推高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被扭曲的程度取决于各方的利率弹性。而扭曲的存在会造成一部分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
其三,高存款准备金率会干扰其他数量型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当央行意图通过下调利率来刺激经济时,高存款准备金率相对于低存款准备金率而言会更限制商业银行体系贷款创造存款的能力,从而弱化降息政策的扩张效果。反之,当央行意图通过加息来紧缩经济时,高存款准备金率会强化其政策效果。类似的道理,在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情况下,公开市场操作、央行再贷款等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效果也会受到非对称影响。
中国高存款准备金率形成的历史背景
不论从国际横向比较来看,还是历史纵向比较来看,这都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首先,从横向国际对比来看。美联储对交易账户1600 万美元以下的存款准备金率要求为0%,1600 万到12230 万美元的存款准备金率为3%,12230 万美元以上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0%。日本央行对定期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根据额度区间不同在0.05% 到1.2% 之间。欧洲央行对期限长于两年的存款,存款准备金要求为0% ;对期限短于两年的存款,要求的最低存款准备金率2012 年之前为2%,之后进一步降低至1%。印度央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4%。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则分别于20 世纪80 年代之后先后废除了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
其次,从历史纵向比较来看,目前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水平也处于较高位置。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持续快速攀升发生在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2006 年7 月到2008 年6 月。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人民银行连续19次进行上调操作,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7.5% 快速推高到了17.5%, 提升了10 个百分点。
第二个时期是在“四万亿”刺激计划之后,为了防止经济过热,人民银行于2010 年1 月到2011 年6 月先后12 次进行上调操作,将大型和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分别进一步推高至21.5% 和19.5%,在2008 年高点的基础上又提升了4 个和2 个百分点。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段时期央行频繁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操作行为是在特定历史经济背景下发生的。
第一段频繁提准期的背景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导致货币创造的外汇占款渠道急速扩张。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 T O)之后,对外贸易顺差规模持续扩大,加之资本项目下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经由外汇占款渠道创造的基础货币显著扩张。第二段频繁提准期的背景是“四万亿”之后的经济过热。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央银行再次采取频繁提准操作来进行逆周期调控,抑制总需求,为宏观经济降温。
货币创造“扭曲操作”的福利分析
相比于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情形,“扭曲操作”系统性地降低了中国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并且基础性地推升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一方面,在目前高达17% 和15%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求下,商业银行需要在中央银行存放总规模约为24万亿元的资金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从这部分资金中得到的回报率仅为1.62%。另一方面,为了向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补充流动性,中央银行又通过P S L 和M L F 等再贷款工具向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
如此一存一贷,“扭曲操作”除了上文提到的存款准备金率的三种成本之外,又额外增加了三重成本:
一是较高的再贷款利率会系统性抬升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实践中,再贷款利率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定价的价格加成基础。二是央行在向商业银行进行再贷款操作时,并无法精确得知各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现实操作中只能依赖于不完全信息下的粗略计算。三是由于合格抵押资产的多寡程度不同,加之央行与不同类型商业银行之间特殊的政治经济学关系,再贷款的配给总是优先于大型国有银行,小型银行希望通过再贷款途径直接从中央银行获得流动性则较为困难。于是,优先拿到再贷款的大银行再通过同业存单等工具,将流动性转移输送给小型银行,充当着基础货币“搬运工”的角色,形成了“中央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同业存单—中小商业银行—同业理财及委外投资—非银金融资管通道—二级市场或实体项目”复杂的资金传导链条。
综上分析,在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央行再贷款这两种货币政策工具之间替代关系,从经济效率而言,前者高于后者。
基于此,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降到适当水平之前,央行应当化繁就简,减少“扭曲操作”,即尽量减少使用抵押补充贷款和中期借贷便利等央行再贷款工具,而是直接通过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补充流动性。这样既能提高货币政策效率和金融效率,减少社会福利无谓损失,也有助于系统性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