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的意义
清算是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清算的意义在于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股票与价款,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相当繁琐,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2.清算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应收、应付数额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所视为中介入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入,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3.有关清算的一些规定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如下一些制度。
(1)开设清算账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账户。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账户,并在该账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人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账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账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账不动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账目中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责任。
(3)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也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者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