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做市商制度是交易报价制度的一种。
1.集合竞价和做市商制度是两种交易报价制度
现在证券市场上采用的是集合竞价制度,由买卖方各自提交买卖委托,经过交易中心对委托价格汇总摄合后完成交易。
而做市商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证券商(称为做市商)给出,投资者按照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和数量做出自己的买卖决定。注意,投资者在这里只是被动接受做市商报出的价格,而做市商报出的是双向的价格,也就是对于同一个股票而言,做市商既报买入价,也报卖出价。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都是做市商。做市商报出价格后,就有义务接受投资者按此价格提出的买卖要求。换言之,做市商必须有足够的证券和资金,用来满足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的要求。
2.做市商的双向买卖价是如何得出的
由于做市商需要承担调节买卖指令不均衡、随时保证提供买卖双向报价的做市责任,境外市场对做市商的资金、实力、价格分析、风险控制能力都有严格审批制度。
做市商的报价都是基于对基础证券的价值估算、做市的成本(包括指令处理成本、存货取得的成本、资金的成本、信息的成本等)、市场的供求平衡状况综合得出买卖价格的。
如果某证券不是垄断做市商形式,那么在多个做市商情况下,每家做市商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报出的价格也就不一样,这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最终使得各家做市商报出的价格趋同,价差减小。实力弱的做市商就会被淘汰出局。
很显然,做市商的利润就来自于自己报出的买卖价差。比如某股票,做市商同时报出3元的买价和3.1元的卖价(对投资者而言就是3元的卖出价、3.1元的买入价),则做市商的利润就是0.1元/股。当然,为了防止做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任意扩大买卖价差,甚至出现做市商“隐性合谋坐庄”的现象,各国都对做市商的买卖报价有一定的制度规定。
3.我国的做市商制度的尝试
境外市场上,做市商制度出现于30多年前,当时主要用于场外交易(OTC)、创业板交易的股票。这类股票尚不够去主板上市的标准,风险相对较大。为了使交易能够顺畅地进行,做市商制度应运而生,以美国NASDAQ最为典型。
随着高速度、低成本的电子交易方式的普及,以及为了防止做市商过度操纵股价,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做市商制度活跃交易、增强流动性的优点,目前国际资本市场的交易制度出现集合竟价和做市商制度混合的趋势。
我国在金融领域对做市商制度也作过系列尝试:成立于1990年12月的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曾经试行做市商制度;2000年3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双边报价业务,颇具做市商制度雏形;2002年4月,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了小麦期货指定交易商制度,不过指定交易商只需完成规定的成交量与持仓量,并没有双边报价的责任;随后郑州商品交易所在期权开发过程中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2005年3月15日,外汇交易中心引进包括中国银行等九家银行作为外汇交易做市商,作为对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配套交易制度改革。随着目前证券市场上创设权证的推出,备兑权证(做市商制度)已经如箭在弦,每个做市商单独发行备兑权证、使用不同的代码、维持权证的理性活跃交易指日可待,而进一步把试点经验铺开到个股上也是大势所趋了。